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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知识问答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3-11-01

   1.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的确定,目前一般按照该地方(如省)面积大小、人口多少、工农业总产值和行政单位的数量等要素,以不同比例打分,经过分析比较、综合平衡后,以得分的高低大体计算出一个符合各地方情况的编制总数。

各地方党政群机关和中央各部门编制总额是由党中央、国务院统一确定的。至于各地方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单位需要多少编制,则由各地方和各部门在中央和上级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不同情况自行安排确定。

2. 国务院确定的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编制使用范围包括哪些部门?

包括以下部门:

(1)中共党委各工作部门,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立的机关党委等工作机构。

(2)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

(3)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构,各种非常设机构,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

(4)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工作机构。

(5)人民团体(指工、青、妇、科协、侨联、文联等)的工作机构。

以上机构的人员编制,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开支,均包括在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编制总数以内。

3.区、乡、镇党政群机关编制是怎样确定的?

区、乡、镇党政群机关编制是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人口总数和农村人口密度(即每平方公里的人口数)来确定的。具体标准是,农村人口密度在300人以上的,编制控制在人口的1‰左右,最高不得超过1.3‰;2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编制最高不得超过1.5‰;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编制最高不得超过1.7‰;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编制最高不得超过2‰;不足50人的,编制最高不得超过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批准下达的编制总数,应当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对人口稀少、边远和民族自治地区的区、乡、镇人员编制,可适当予以照顾。

4.区、乡、镇党政群机关编制范围包括哪些人员? 不包括哪些人员?

区、乡、镇党政群机关的人员编制范围包括:党委正副书记、正副区、乡、镇长以及有关民政、财政、青年团、妇联等人员。不包括编制单列的公安、司法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县以上各级机关派驻在区、乡、镇的各种机构的人员。

5.确定具体某个行政机构人员编制的依据是什么?

具体个别行政机构人员编制确定的依据主要是:

(1)机构的类型。不同性质的行政机构,对人员编制要求的多少是不同的。决策机构的工作比较抽象,编制宜少不宜多,否则就会造成互相牵扯、干扰、影响决策的效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工作比较具体,人员编制可适当多一些。对咨询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人员编制也可适当放宽,以利于集思广益,保证科学决策的需要。

(2)机构的任务。任务量与人员编制数额成正比。但机构的任务不是常数,往往是个变量,因此,定编要根据两个方面:一是任务的持续、稳定程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较稳定的任务,可将其当前呈现的数量,作为定编的依据。相反,任务间断,不稳定的,则必须对其较长时间任务量的综合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使任务大时能保证完成,任务小时也不致于宽余,造成浪费。二是任务的发展趋势。如果任务量日益增多,可以当前任务为基础,把短期必须增加的任务量考虑进去。如果任务日益减少,应在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尽量紧缩人员编制。

(3)机构的管理方式。对实行小农经济型的封闭式的“大而全”、“小而全”管理方式的行政机构,人员编制应比实际需要紧一些,原因是这种方式落后,它承担了许多本应由社会承担的工作,紧一些有利于促使它向现代化管理方式转化,而对管理方式基本现代化的机构,一般则应保证需要。

(4)财政条件。人员编制是国家核拨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的基本依据,因此,确定行政机构的人员编制,就不能不考虑国家的财政状况。财政紧时人员编制应从严掌握。

(5)效益预测。同样数量的人员编制,因其使用对象的不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就不同。如果人员编制用于国家和社会所不急需,甚至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必要继续存在的部门,所收到的效益就会很低,甚至是负数。因此,对可能产生较高效益的部门,如经济综合监督协调部门,应充实加强;对职能已转移的部门,应减去承担这些工作的人员编制。

6.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依据是什么?

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依据主要是: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当年的劳动工资计划。

(2)事业经费的来源。

(3)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明确指示要发展的事业。对于这类事业单位,应在人员编制上给予支持。

(4)事业单位规模大小,任务轻重程度,业务特点,服务对象、范围和项目,以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大小。

7.在哪些情况下才能要求增加人员编制?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编制主管部门申请增加人员编制:

(1)机构承担新任务,不一定要增加人员编制。如果机构承担了属于新的长期稳定的工作任务,现行人员编制确实不能适应新增工作任务的需要的,可根据新增任务量申请增加适量的人员编制。承担临时性的任务,不能成为增加人员编制的理由。

(2)人员编制不适应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可以申请增加人员编制。但如果是因为人员结构不合理导致编紧的,不能申请增加人员编制,应该通过调整人员结构以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3)国家规定有人员编制标准的机构,在据以核定人员编制的因数增大的情况下,可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申请增加人员编制。如学校增加了班级,医院增设了病床,可以按规定申请增加人员编制。

(4)党中央、国务院明文规定给予增加人员编制的机构,可按规定的增加额申请增加人员编制。

(5)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明文指示要充实加强的机构和亟需发展的事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增加人员编制。

8.对要求增加人员编制的“请示”有哪些要求?

对申请增加人员编制的“请示”有如下几点要求:

第一,必须用要求核定编制或要求增编单位的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

第二,必须专项申请。不能夹带在其他报告或文件中要求一并批复。但可以同要求设立新机构或进行机构调整(与所申请的人员编制有直接联系)的申请一并报告。

第三,申请编制的数字要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遵循精简的原则。报告还应注明要求编制的类别及经费开支渠道, 并附有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四,要详细阐述要求核定编制或增加编制的理由和根据,其中包括使用编制单位的性质、任务、工作量及发展趋势。此外,还需要注明所要求编制的具体使用方向。单位定编还需附包括内部机构设置和职位设置在内的编制表。

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其编制如何处理?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10月26 日)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既然已经成为违法犯罪分子,其本人当然也就丧失了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格,不能再占用原所在单位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