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地区党委和行署及其办事机构的领导职数作了如下规定:
地委委员9—13人,不设常委。地委书记和行署专员分别为1正2副,个别地区确因工作需要,可多配副书记和副专员各1人。
地委和行署各办事机构的领导干部,一般设1正2副。
2.党中央、国务院规定城市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是多少?
198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城市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作了如下规定:
市委委员一般25—49人,常委一般7—13人,正副书记3—5人,正副市长4—6人。市人大设正副主任3—11人,市政协设正副主席5—13人。
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配2—3人。
3.党中央、国务院规定自治州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是多少?
198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自治州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作了如下规定:
州党委委员21—29人,常委7—11人。州党委正副书记和州政府正副州长等领导干部,可参照对地区的规定配备,名额可增加一、两人。
州人大常委正副主任和政协正副主席各设3—9人。
4.党中央、国务院规定县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是多少?
1983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县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县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作了如下规定:
县委常委一般7—9人,大县不超过11人,县委书记1人,副书记2—3人:县长1人,副县长2—4人。县人大、政协、党的纪委班子人数由各省、市、自治区决定。
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设正职1人,副职1—2人。
5.党中央、国务院规定区、乡、镇党政机关的领导职数是多少?
1986年9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区、乡、镇党政机关人员编制的有关规定》对区、乡、镇党政机关的领导职数作了如下规定:
区、乡、镇党委一般设正副书记各1人;区公所一般设正副区长各1人,乡、镇政府一般设正副乡长、正副镇长各1人,特大的乡、镇可再增加副职1人。
6.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科级领导职数及其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有何规定?
1986年9月29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科级领导职数及其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作了如下规定:
地级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科,设正职1人或正副职各1人。这些部门的科级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平均不超过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