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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知识问答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3-11-01

   1.机构编制管理与机构改革有什么关系?

第一,机构编制管理和机构改革都是国家为使行政机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所进行的一种调整行为。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国家一方面要适时对行政机构作出必要的、局部的调整,另一方面,又必须使整个行政机构保持相对的稳定,否则,经济的发展就会缺乏政治保证和机构运转的活力。因此,国家必须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管理。但是,机构编制管理是在保持机构编制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进行的,是受到限制的,因而它不能完全满足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现代化大生产和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不断给政府管理提出新要求。要适应新要求,就必须对原有的机构体制进行综合性的全面的改革,建立起新型有效的管理机构。

第二,机构编制管理是机构改革的基础。从整体上来说,机构改革是对旧的管理体制的变革,但并不是完全推翻旧体制代之以新体制。因此,机构改革不可能另搞一套,总是要以现有机构为基础来考虑改革的进程。最了解现有机构设置状况,存在问题以及变革需求的是编制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提供的信息、经验、教训,为机构改革提供真实依据。

第三,机构改革成果的巩固,靠机构编制管理来保证。机构改革目标的最终实现以及机构改革成果的巩固,必须依靠编制部门依法对各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实行监督和管理来保证。如果在机构改革后弱化机构编制管理,就会使机构改革的成果得而复失。编制部门只有直接承担机构改革工作,了解机构改革的全过程,才能真正在日常工作中按机构改革的目的来实现对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科学管理。

2.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概括地说,就是要建立与新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功能齐全、 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

(1)功能齐全:是指政府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和调节功能要齐全。

(2)结构合理:是指机构的职能结构、组织结构和人员结构符合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现代化管理的要求。

(3)运转协调:是指建立一套完整的运行程序,包括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会议制度、工作方法、领导方法等,还包括要建立严格的自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责任制,对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制定出严格、明确的法规,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灵活高效:是指新的机构充满活力,信息灵敏,反馈迅速,政令统一,精干高效。

3.如何理解转变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关键?

所谓职能,是指社会组织在一定时期内负有的职责和功能。它反映该组织的实质和活动内容,决定其管理方式和系统内的机构设置。在产品经济体制下,政企职责不分,政府直接管理和经营企业,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即担负着管理经济的一般职能,又担负着管理国有资产的特殊职能。这就决定了政府专业主管部门的分工必须越来越细,管理层次也不断增多。部门多、层次多,再加上由于过分集中而造成的从上而下的缺乏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个人负责制,结果必然是职能交叉重复多,相互扯皮多,部门之间矛盾多。为协调部门之间的矛盾,又成立了若干协调性的临时机构。这样,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机构臃肿、重叠、效率低下。在这种情况下,不从转变职能入手,不使政府各经济主管部门从大量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再好的机构改革方案也无济于事。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虽然一时可以将机构和人员精简下来,但过不了多久,机构和人员又会通过各种形式膨胀起来。因此,机构改革应抓住职能转变这个关键。应根据管理职能的转变重新设置相应的机构,并确定其在管理体系中的地位。

4.如何妥善安置机构改革中精简的人员?

为了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巩固改革的成果,必须认真做好机关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根据机构改革试点城市提供的经验,主要途径有:

(1)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需要,将专业部门的部分人员有计划、分步骤地向财政、税务、金融、物价、审计、统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移。

(2)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将一部分人员充实到信息、咨询等部门。

(3)适应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从裁并的机构中选调一批人员充实公、检、法和司法行政等部门。

(4)随着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加强,将部分人员充实到民政和社会保障部门。

(5)适应政企分开的需要,将一部分有志于企业管理、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干部充实到企业。

(6)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可以将具有专业技术和经济活动实践经验的人员,充实到直接为企业生产、 经营、产品和技术开发服务的第三产业部门。

5.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的对象有哪些?

清理整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是搞好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基础。清理整顿的对象,主要是下面几种事业单位:

(1)部分编制被党政群机关占用的事业单位。对这类事业单位完成任务的情况及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要进行检查,要责令占用其事业编制的机关限期清退编制。

(2)超编的事业单位。对这类事业单位,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将其人员压缩到编制限额以内。

(3)人员结构不合理的事业单位。对这一类事业单位要按国家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进行调整。

(4)机构设置重复、任务相近的事业单位。对这类事业

单位,该转的转,该并的并,该撤的撤。

(5)任务长期不足,既无社会效益,又无经济效益的事业单位。对这类事业单位,一般应予撤销。

(6)不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成立的事业单位。对这类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按照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专题申报。经审查后,符合成立条件的,经编制部门行文批准, 方可保留,否则,予以撤销。

 (7)有条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对这类事业单位,要鼓励和引导它们逐步向企业化管理过渡,对其经费应逐年递减或全部核减,以减轻财政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