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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知识问答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3-11-01

   1.我国有哪些国家机关?它们各自的职权是什么?

我国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这五个部分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各机关行使着不同的职权:

(1)国家立法机关,又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的职权主要是:立法;组织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决定国家一切重大事务;对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实行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也就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的主要职权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指示和命令,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组织领导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事业等。

(3)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它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4)国家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它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

(5)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委是我国军事领导机构,它的职权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代表人民行使最高军事权。

2. 我国行政系统有哪几个层次?各层次间的关系如何?

我国行政系统主要有四个层次,依次为:(1)中央政府,即国务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3)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4)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此外,也有一些情况不实行四级制,而是实行五级制的,即自治区分为自治州、较大的市,自治州、较大的市分为自治县、县、区。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特别行政区直接隶属中央政府,其辖下的政府层次依其自主地位自行划分。各级政府实行统一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政府)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的领导下行使高度的自主权。

3.行政机构可分为哪几种类型?

行政机构按机制运行的功能、管辖范围、业务性质和设置时间的久暂等不同标准可分为以下不同类型:

(1)按照机构在行政执行过程中的功能,可分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信息机构、咨询机构和监督机构。

(2)按照管理的区域,可分为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凡不是以某一区域范围,而是以全国为其管辖范围的叫中央行政机构;凡是以某一地区为其管辖叫地方行政机构。

(3)按照业务性质,其中包括权限大小及行使方式,业务的内容、对象和范围等方面的不同,可分为职能机构、办公机构和办事机构。

(4)按照实施任务时间的久暂,可分为永久性的行政机构和临时性的行政机构。永久性行政机构是为完成永久性行政任务而设置的机构,临时性行政机构则是为办理临时事务而设置的机构。

4.行政机构有哪几项职能?

行政机构职能是指行政机构依法所具备的职权和功能。它在社会历史的不同时期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所不同。我国目前行政机构具有如下职能:

(1)指导职能。行政机构的指导,主要体现在方针、政策的指导。它根据宪法和党的总政策,党在一个时期的指导思想,针对特定的社会行政问题制定出具体的、个别的、可行的方针政策,从而对各地区、各部门,以至各行各业的行政活动作出指导。方针政策的指导正日益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体现。

(2)经济职能。执行国家经济计划;制定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领导本地区经济建设,为基层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管理本地区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等。

(3)协调职能。将统一的计划形成文件,使各部门、各单位都有必须遵循的准绳、依据和指针,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范围,使之分工明确,不扯皮、不推诿,通过信息资料,包括会议纪要、公告等形式协调有关方面的行动,召集各种联席会议,使部门之间、单位之间采取配合得当的共同行动等。

(4)监督职能。检查、考核和督促企事业单位以及下级行政机构的工作;依法任免、奖惩国家工作人员,制定行政法规,规范约束企事业单位和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偷税漏税、以假乱真、违反物价政策的行为进行行政干预,根据有关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5)社会职能。制定社会发展战略;管理文教、科学、卫生、体育事业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服务事业,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和民主权利,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管理民族事务、宗教事务,保证少数民族的权利,提倡、宣传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5.机构设置的原则是什么?

机构设置的原则是:

(1)合理科学原则。机构设置要切合客观实际的需要,特别是要适应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当前国家的总任务。

(2)责权一致原则。必须明确地规定机构的任务、权限和各机构之间的关系,做到分工明确,责权一致。

(3)服务人民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为人民服务是我国各级国家机构的宗旨。因此,机构的设置与调节,应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准则。

(4)完整原则。机构设置必须形成相互联系和制约的完整体系,既要有坚强的决策指挥机构,又要有按职能需要设置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咨询机构和信息机构。

(5) 精干原则。要求机构要精简,切勿庞大、臃肿,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精减机构和人员,减少纵向层次,控制横向管理幅度,凡是业务相同的、重复多余的机构,尽量合并或撤销。

(6)高效率原则。设置机构时,必须把工作高效率作为重要方面来考察。衡量是否高效率,以节约、迅速和有效性作为标准。节约的标志是机构活动所用的人、财、物少,消耗低,迅速表现为活动中处理事情的时间短,速度快;有效性体现在工作的实际效果。

6.机构设置要经过哪些程序?

机构设置经过的程序依次是:

(1)明确机构设置的目的、任务、职责、权限、名称等;

(2)根据机构的工作总量确定内部机构设置个数,根据各内部机构的工作量定职位,明确每个职位的职务、职责,计算出实际需要的编制数;

(3)编排机构序列,确定机构的纵向隶属和横向分工关系。即必须明确新机构隶属于哪些部门领导和它管辖哪些部门,同时还要处理好新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分工合作关系;

(4)将机构编制方案专题报编制部门批准;

(5)依编制部门予以核准的机构编制,配备合适的人员,开展工作。

7.报批新机构要注意哪几个问题?

报批是设置新机构的第一个环节。真实而完备的报批内容,是保证及时、准确地审批的必要条件。报批新机构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用加盖了负责报批的机构的公章的正式文件报批。

第二,必须写明拟设机构的规范性名称(全称)。

第三,必须写明拟设机构的职责、任务、权限、内部机构、人员规模、级别(规格)、隶属关系及其与相关机构的关系等。事业单位还必须注明管理形式和经费来源。第四,必须阐明设立该机构的理由。包括:设立该机构的作用和意义,该机构管理(工作)对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与该机构相关的机构的状况,以及该机构或同类机构的历史沿革情况。

8.机构名称的管理必须掌握哪些原则?

机构名称的管理必须掌握以下原则:

(1)名副其实。即机构的名称必须准确真实地反映机构的职责、地位和性质等。

(2)简单明确。即机构的名称必须用尽量少的文字准确无误地反映所要反映的内容,忌罗嗦和含糊不清。

(3)规范易辨。同一级别的机构,其名称应相对统一,如国务院的一级机构称部,省的一级机构称厅,县的一级机构称局。级别不同、性质相同的机构,名称要规范,如财政部门,国务院称部,省称财政厅,县称财政局。不同级别、不同性质的机构,其名称必须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