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指国家根据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区差异、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将全国的地域划分为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2.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指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给予补偿,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一项重大社会政策。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 一是社会救助,即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最低生活。二是社会保险,即基本保障,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失去工资收入后仍能享有基本的生活水平。三是社会福利,即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层次社会保障。四是社会优抚,即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保障社会上备受尊敬的军人及其眷属的基本生活。
3.收支两条线
收支两条线指具有收费和罚款没收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委托指定银行代收代缴或由执收执罚单位直接收取并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办公所需的特殊经费等,再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本级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4.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指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相对于私人采购而言,政府集中采购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资金来源的公共性;二是非赢利性;三是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四是规范性;五是政策性;六是公开性。我国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一定采购金额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集中采购。
5.电子政务
电子政务指政府机构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需要,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将政务处理、政务服务的各项职能通过网络实现有机结合,并通过流程优化创新,实现提高政府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改进政府服务水平,以适应信息化时代需要的现代政府工作机制。电子政务主要包括四个组成部分:一是政府部门内部的电子化和网络办公;二是政府部门之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信息共享和实时通信;三是政府部门通过网络与企业进行的信息交流;四是政府部门通过网络与社会公众进行的双向信息交流。
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要在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下,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需求主导、突出重点,统一标准、整合资源,分类指导、逐步推进。按照《全国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中内编办发〔2010〕102号)的要求,“十二五”时期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任务概括为“一个平台、四个支撑、两个保障”,即以建设机构编制综合业务平台为重点,以建设机构编制管理信息资源库、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系统、机构编制部门网站群、网络联接为支撑,以完善信息安全体系、制定机构编制信息化管理规范体系为保障。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央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的建设、管理、应用和对全国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绩效评估和督促检查。各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在本级规划框架下对本行政区域内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做出具体规划, 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的建设、管理、应用和对下级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政策指导、绩效评估和督促检查。省级以下的电子政务建设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指导。
6.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指为增加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内容和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更好地服务社会和公众,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实行政务公开,一是公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二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三是公开办事规则、程序、时限和结果;四是公开人事、 财务等事项。五是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政务公开包括单位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7.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指依照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三定”规定,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并通过行政监察和司法手段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为了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8.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指政府为实现或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与营利、非营利组织或其他政府部门签订合同,由政府界定服务的种类及品质,向受托者支付费用以购买全部或部分公共服务,进而实现政府财政效力最大化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劳动就业类服务、工程建设类服务、公共安全类服务、社会事业类服务、社会保障类服务、环境保护类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