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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管理类用语释义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3-11-01

   1.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职能转变指在根据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所担负的职责功能、作用范围、内容方式的转移与变化。政府职能转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事务的干预;二是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转移给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三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把该由政府管好的事管好。政府职能转变与时代需求密切相关,既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社会变化和社会整体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政府要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十二五”时期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32号)要求,新时期要完善经济调节职能,严格市场监管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管好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当前,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要求是: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边界;二要推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三要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四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权责。
2.事权划分
 事权划分指合理配置和依法规范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事权划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二是划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事权;三是划分各部门间的事权;四是划分部门内设机构、所属机构之间的事权等。事权划分应把握的原则:一是权责一致原则。在划分权力的同时,要明确承担的责任。二是法治原则。事权划分要依法进行,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手段。三是两个积极性原则。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四是制约协调原则。在事权划分时,要做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3.权责一致
 权责一致指在赋予部门权力的同时还必须规定相应的责任,要求权责对等,是科学配置职责的一项基本原则。向部门授权是为其履行职责所提供的必要条件,既不能只要求承担责任而不予以授权,也不能拥有权力而不承担相应责任。
4.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即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指通过相关职能及其机构的整合,合理配置和运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其能够既可以相互制约,又可以相互协调运转,以解决某些方面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或执行不力等问题的制度。是政府内部的职权配置的一项基本原则,按此要求进行改革,有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政府组织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改进政府管理,做到权责一致,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授权情况,这三种职权有的由不同政府部门分别行使,有的由同一个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分别行使。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在改革实践中一些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其主要途径有:一是推动大部门体制改革。科学划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 在政府内部科学配置职权。二是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明确执行权对决策权负责,决策权、执行权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监督权的监督。三是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各种职权之间权力运行的协同机制。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适度分离,决策部门和执行机构之间的适度分离,形成对政府的整体战略和决策承担起完整责任的机制。
5.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应发挥的作用和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也称行政职能,主要包括四层含义:一是政府职能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机构。二是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是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三是政府职能必须依法履行。四是政府职能是一个完整统一的体系。
6.政府职责体系
 政府职责体系指政府职责的科学界定,政府履职方式和职责关系的划分,政府职责的实现机制和保证措施,以及政府职责法定化等的总称。政府职责体系的主要内容有:确定政府职责,明确内部责任分工,为全面履行政府责任奠定基础;实行目标管理,以目标管理统领政府工作全局;加强行政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预防和纠偏作用;加强考核评估,构建科学的评价机制,推动政府责任的层层落实;推行行政问责,对失职失责行为给予惩戒,为政府责任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7.政府职能流程再造
 政府职能流程再造指对政府职责及其实现程序、方式的细化和重组,再造一个职责定位清晰合理、履职程序便捷高效的政府职责体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各项要求,促进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过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部门主要职责进行细化和量化,将每一项较原则的职责分解成若干具体的管理、审批、服务事项,使其具有可考量、 可评估性;二是对部门履职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规范,明确每项职责的具体流程和环节;三是加强对职能的精细化管理,确保每项职责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长期以来我们对政府部门职能转变主要是提方向性、原则性要求,对政府部门职能转变落实及具体履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对政府职能的精细化管理和“流程再造”,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明确和强化责任,有利于推进行政问责和绩效评估,符合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基本方向。流程再造是现代行政管理理论和改革实践的重要内容。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开始了一轮以“政府再造”或“重塑政府”为核心的行政改革,这就是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将企业管理的“流程再造”理念引入到行政改革与管理之中,通过对行政组织和业务流程的“再造”,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打造一个讲求绩效、以顾客和市场为导向的政府。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引入我国,政府流程再造的概念在我国逐渐为人们所熟知和重视,一些地方在实践上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要把细化部门“三定”规定作为探索政府职能“流程再造” 的抓手。部门“三定”规定是政府部门职能的载体,要通过完善和细化部门“三定”规定、规范行政审批环节和流程等方式,探索加强职能管理,细化部门职责内容,明确履职程序和方式,优化和再造履职流程,逐步实现职能精细化管理,从根本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