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类用语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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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时间:2013-11-01
1.机构编制事项
机构编制事项指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开展日常工作项目的总称。通常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文件的制定出台、贯彻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况;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确定和调整情况; 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等。
2.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要求,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运用科学的原理、原则和方法,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进行的管理活动的总称。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体制管理、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编制管理和领导职数管理。机构编制管理的对象是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还包括由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3.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
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指我国行政体制的特征之一。在机构编制工作中,也是我国现行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分级管理是有机统一和互相联系的整体,“统一”是分级管理基础上的统一,“分级”是统一领导下的分级。中央统一领导,指中央统一领导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定全国性的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具体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工作。统一领导主要体现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研究拟订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地方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拟订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统一管理全国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地方分级管理,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编委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和监督检查,并具体指导和协调下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4.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指机构编制事项归口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进行管理的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 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订法规或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发文件、打招呼、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 号)明确规定,“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各地设立副厅局级及以上机构、跨层级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等,必须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5.精简、统一、效能
精简、统一、效能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机构编制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党和国家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一贯要求。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精兵简政”是严格的、彻底的、普遍的,必须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五项目的。新中国成立后,在长期的改革和管理实践中,反复强调精简、统一、效能,并将其作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精简”原则,指依法设置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定员定岗,国家机关之间职责明确,层次清楚,人员编制根据机构的职责任务来配备。精简不能简单理解为数量上的减少,主要是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统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高度统一。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范围内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机构编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二是职责体系和机构设置的有机统一。从党委、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出发,通盘考虑职责的具体配置和机构的具体设置,并且形成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使各部门的工作形成一盘棋,发挥整体功能,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大局。
“效能”原则,指机构编制工作通过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编制,不断提高机构编制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党委、政府整体效能的提高。坚持“效能”原则,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分工合理。职能划分科学、合理,是保证行政效能的前提。二是权责一致。责任与职权是机构的两大要素,两者的相互关系,直接制约着机构的效能。
6.集中审批制度
集中审批制度指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集中、统一制度。集中审批制度是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的具体体现,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党委、政府或编委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7.“一支笔”审批
“一支笔”审批指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统一审批的一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一家承办、一家审批、一家行文,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8.机构编制实名制
机构编制实名制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并进行控编审核,实行定编到人,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和实有领导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一致的管理制度。它要求各级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常态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共同推动实现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目标。
9.“三定”规定
“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简称。指对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所作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该概念产生于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1988年政府机构改革改变了过去就机构论机构、就编制论编制的做法,在转变职能的基础上,先定职能,再定机构和编制,并通过正式文件的方式予以规定。当时文件由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名称是《××ד三定”方案》。这时的“三定”方案,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体例、结构和语言文字表述上不够统一、规范。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为了使“三定”方案的名称更为清晰,统一规范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并对体例和结构作了明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为了体现部门“三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将“三定”方案统一改称“三定”规定,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三定”规定的结构内容和一些具体表述进行了规范,并开始改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3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为了更好地体现加强责任、权责一致,并与“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这两个名词性词组相协调,将“三定”规定文件名称中的“职能配置”这一动词性词组改为“主要职责”,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仍沿用“三定”规定的提法。
目前,“三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一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二是主要职责,即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内设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四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行政机关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五是其他事项,即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六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的解释和调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