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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体制改革类用语释义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3-11-01

 1.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中央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始于2003年5月,《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04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200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地方各级政府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始于2003年下半年,天津、重庆、海南、长沙、大连、湘潭、广州等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针对不同问责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度。这些制度既规定了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也规定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国家为了适应一定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行政管理体制中旧的不合理的部分所采取的改进革新的举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贯穿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2008年2月,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通过改革,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改革开放至今,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我国不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并先后于1982、1988、1993、1998、2003和2008年集中进行了6次较大规模的改革,既构成了整个改革开放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为整个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历次改革的提法不尽相同,其中,1982年称为党和国家领导体制、领导机构的改革,1988年称为政府机构改革,1993和1998年称为机构改革,2003称为行政管理和政府机构改革。2008年2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08年的改革称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监督制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一种政府管理创新方式。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围绕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而展开。1983年至1988年,改革的重点是把直接管理企业的职能转移出去,使政府对企业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1993年至1997年,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部门,强化社会管理职能部门,把应该由企业解决的问题,交由企业自己去解决。1998年至2003年,改革重点是大幅度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公开审批内容,建立一套便民利民的行政服务体系,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建立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2004年至今,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
4.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指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对政治制度的领导制度、管理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的自我革新和完善。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克服政治制度本身存在着的弊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兴利除弊,建设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使人民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其中,实行人民民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5.大部门制改革
 大部门制改革指通过改革把政府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加以整合,归入一个部门为主管理,其他部门协调配合;或者把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机构归并为一个较大的部门。大部门制改革的关键是部门在职能上实行有机统一,以利于明确责权、协调配合和行政问责。党的十七大提出“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这是大部门体制第一次在党内正式文件中得以确认,是一项带有探索性、创造性的改革举措。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紧紧围绕职能转变和理顺职责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行政运行机制”。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部门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为下一步政府机构改革明确了方向和目标。
6.农村综合改革
 农村综合改革指为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以着力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三项改革为重点,以此带动农村的各项改革。乡镇机构改革的总要求是:坚持因地制宜、精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总要求是: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办学、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要求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原则要求,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明确界定县乡政府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政府间收入划分,加大对县乡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完善财政奖补政策,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经费保障能力。
7.乡镇机构改革
 乡镇机构改革指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乡镇机构的行政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运行机制以及人员编制配备等进行的调整和变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三次全国范围的乡镇机构改革。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09〕4号), 标志着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全面启动。本轮乡镇机构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加快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创新乡镇事业站所管理体制和乡镇行政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