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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类用语释义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3-11-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管理的法律。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共 9 条,规定国务院设各部和各委员会、直属机构、 办公机构、秘书厅等机构,并规定了相关机构设立、增加、 减少、合并的程序。为了进一步健全国务院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国务院对1954年制定的《国务院组织法》,重新进行修订。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内容增至11条,对国务院组成成员、工作任务、议事规则以及部门领导职数等作了规定,并沿用至今。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指关于规范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修正。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四次修正。该法共5章69条,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选举制度、领导人员的罢免等内容作了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指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2月24日国务院令第486号公布,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共6章30条。《条例》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适用范围、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等工作。《条例》确立的原则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要求,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条例》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作出了规定。
    《条例》颁布后,中央编办经请示中央编委同意,印发了《关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复函》(中央编办函〔2007〕40号),明确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条例执行。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指规范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对其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共4章23条。《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条例》主要对事业单位登记的条件、要求、登记事项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5.机构编制立法
    机构编制立法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等活动的统称。机构编制立法的原则:一是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机构编制立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二是立法内容具体明确的原则。机构编制立法是对宪法和组织法有关政府行政体制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因此立法内容要尽可能具体明确,以便于实际操作。三是遵循机构编制自身规律的原则。机构编制立法既要对机构编制管理中长期行之有效、具有普遍意义的办法及时予以确定,根据需要上升为法律,又要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机构地位、职能的变化,适时调整规范对象并充实规范内容。四是体现综合管理原则。即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和必要行政手段进行综合管理,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
6.机构编制法定化
    机构编制法定化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定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逐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法规体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机构编制本身的法定化,即由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二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定化,即用法律形式规定机构编制的机构及其职能、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划分、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法律责任等。
7.机构编制法律法规
    机构编制法律法规指用以规范和调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规范机构编制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具体包括:一是宪法中涉及机构编制的主要条款。如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二是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三是行政法规。如《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四是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五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监察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六是规范性文件。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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