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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5-12-31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4〕39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
    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全市人口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承接的职责
    承接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推进全市食品安全工作。
    3.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领域中医药建设,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
    4.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和医疗保障体制改革。
    (二)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建立并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依法开展采供血监督管理;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三)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医疗科技攻关和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负责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四)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的继承与创新,发展传统医学、民族医学事业。
    (五)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避孕节育、优质服务规划的实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六)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政策,并监督执行。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对各类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监测与综合防治。
    (八)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九)负责全市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十)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参与编制并实施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
    (十一)调整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
    (十二)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加强社区、农村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三)贯彻执行医疗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和医德守则及管理办法,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宣传教育。
    (十四)负责患者权益维护,保障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基本权益。
    (十五)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人才工程建设和学科建设。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等日常工作,承担文秘档案、保密保卫、政务督办、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综治维稳、计划生育、建议提案办理、信访、后勤服务和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设备招标采购、大型医用装备投资、基建维修、基建投资及机关财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法规草案、服务标准和政策建议;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解释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四)体制改革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负责起草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
    (五)医政处
    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承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注册登记工作;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负责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信息的审核;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指导全市紧急医疗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
    (六)中医处
    拟订全市中医医疗管理规范、服务标准和技术标准;承担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注册登记工作;开展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指导医疗机构和乡村卫生机构的中医业务工作;负责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及中医药信息工作。
    (七)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处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业务管理;负责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组织妇幼卫生规划、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标准的实施;承担基层妇幼卫生与计划生育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优生优育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负责全市病残、收养类再生育审批前的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八)基层卫生处
    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考核工作;负责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核、注册登记;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九)疾病预防控制处(地方病防治办公室)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重大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负责地方病防治工作;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
    (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促进全市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措施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规划,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录入、数据统计、检查考核及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管理及区域协作机制。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拟订市直部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及非政府组织出台和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二)维护患者权益处
    负责宣传医疗纠纷处理和患者权益维护相关政策制度,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医患关系和谐;指导协调处理医患纠纷,引导患者维护合法权益;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医疗质量;指导属地医疗机构维权部门及患者权益维护协会开展工作。
    (十三)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科研项目管理、新技术应用、科研基地建设、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负责全市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宣传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基层宣传教育网络建设,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承担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
    (十五)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全市卫生应急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对较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全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负责重大传染病的防控及不明原因疾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综合监督处(食品安全监测评估处)
    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监督执法行为;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本行业控烟工作和监督管理。
    (十七)行政审批事务处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工作;参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论证、审核、上报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工作;负责本部门审批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十八)人事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干部培训教育、统战、外事、离退休等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人口发展规划的有关任务。
    (二)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