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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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时间:2015-12-31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4〕39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食品生产许可和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承接的职责
承接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计量检验检测机构项目建设,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
2.加强法治监管体系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行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分析全市产品质量状况,建立产品质量诚信体系。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执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制度;组织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和防伪工作。
(四)负责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全市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和检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实施,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按照规定开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工作;承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和商品条码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定并实施全市计量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工作,调解计量纠纷;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
(六)依法管理认证认可工作,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资格及其检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及保护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执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按照分工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查处无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违法行为;负责办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申诉和举报。
(九)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重大科研攻关和技术引进,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等日常工作,承担文秘档案、保密保卫、政务督办、综治维稳、计划生育、建议提案办理、信访、后勤服务和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计划科技财务处
负责拟订全市质量监督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责任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年度预决算编报、财务管理和财务人员培训工作;监督管理局系统资源配置、基础建设、技术改造、综合业务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市质监系统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宣传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质量管理处
指导全市质量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发展纲要,研究分析全市质量状况,组织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推荐工作;推进企业质量诚信制度建设,指导企业改进质量管理方法;负责受理质量投诉,调解质量纠纷,组织质量仲裁和仲裁检定。
(五)标准化监督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检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协调、指导综合标准化项目建设;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计量监督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市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量值传递,负责全市社会计量公用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核准;承担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审批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负责计量检定员的培训考核;依法监督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商品量值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对全市商品量、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负责处理计量投诉、计量纠纷、计量仲裁检定工作。
(七)认证许可监督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认证许可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检验机构的资质资格及检验服务行为;依法实施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管理认证工作机构,规范认证市场行为;执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负责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分类监管工作;开展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及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分析报告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状况;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和防伪工作。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依法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用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察;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九)执法监督处
监督指导本系统执法机构依法开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年度和专项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查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协调跨县区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全市质监系统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办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申诉举报;承担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人事处
拟订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人才、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干部培训教育、统战、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五、其他事项
(一)将兰州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更名为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兰州新区分局,为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机构,正县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二)将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开发分局更名为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为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机构,副县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三)将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更名为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机构,副县级建制,暂保留事业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食品生产许可和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承接的职责
承接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计量检验检测机构项目建设,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
2.加强法治监管体系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行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分析全市产品质量状况,建立产品质量诚信体系。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执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制度;组织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和防伪工作。
(四)负责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全市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和检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实施,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按照规定开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工作;承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和商品条码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定并实施全市计量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工作,调解计量纠纷;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
(六)依法管理认证认可工作,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资格及其检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及保护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执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按照分工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查处无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违法行为;负责办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申诉和举报。
(九)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重大科研攻关和技术引进,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等日常工作,承担文秘档案、保密保卫、政务督办、综治维稳、计划生育、建议提案办理、信访、后勤服务和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计划科技财务处
负责拟订全市质量监督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责任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年度预决算编报、财务管理和财务人员培训工作;监督管理局系统资源配置、基础建设、技术改造、综合业务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市质监系统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宣传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质量管理处
指导全市质量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发展纲要,研究分析全市质量状况,组织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推荐工作;推进企业质量诚信制度建设,指导企业改进质量管理方法;负责受理质量投诉,调解质量纠纷,组织质量仲裁和仲裁检定。
(五)标准化监督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检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协调、指导综合标准化项目建设;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计量监督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市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量值传递,负责全市社会计量公用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核准;承担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审批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负责计量检定员的培训考核;依法监督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商品量值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对全市商品量、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负责处理计量投诉、计量纠纷、计量仲裁检定工作。
(七)认证许可监督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认证许可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检验机构的资质资格及检验服务行为;依法实施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管理认证工作机构,规范认证市场行为;执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负责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分类监管工作;开展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及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分析报告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状况;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和防伪工作。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依法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用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察;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九)执法监督处
监督指导本系统执法机构依法开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年度和专项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查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协调跨县区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全市质监系统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办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申诉举报;承担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人事处
拟订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人才、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干部培训教育、统战、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五、其他事项
(一)将兰州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更名为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兰州新区分局,为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机构,正县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二)将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开发分局更名为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为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机构,副县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三)将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更名为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机构,副县级建制,暂保留事业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