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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5-12-31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4〕39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外商投资者要求延期出资备案事项。
    2.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职责。
    3.取消私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项。  
    4.取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食品流通许可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承接的职责
    承接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增加的职责
    增加企业信息公示职责。
    (五)调整的职责
    1.调整工商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2.调整已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
    (六)加强的职责
    1.加强工商管理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强化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建立法治化市场环境。
    2.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职责,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
    3.加强对市场行为风险监测分析职责,加快建立重点商品领域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及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十)负责组织管理并指导商标监管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著名商标的推荐、初审、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开展市场经营行为风险监测分析。
    (十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和年度报告工作,开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等日常工作,承担文秘档案、信息报道、保密保卫、政务督办、综治维稳、建议提案办理、信访、后勤服务和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财务审计处
    拟订财务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监督指导行政性收费项目、罚没收入上缴财政工作;负责财务管理、收费管理、票据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和装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论证和备案审查;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听证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工商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普法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工商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信息处
    负责工商信息化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关数据保障、信息化项目管理及网络线路安全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工商信息化人才培养工作。
    (五)商标监督管理处
    拟订商标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监督管理商标活动;组织著名商标认定的推荐和初审;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
    (六)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广告经营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的登记审批及广告经营单位经营资格的检查;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七)市场规范管理处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八)企业登记注册处
    拟订内资、外资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
    (九)企业监督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拟订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管理工作,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核查;负责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拟订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规范网络交易秩序;负责建立和管理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及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对网络交易经营主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负责监测网络交易市场运行状况及舆情,规范网络电子格式合同签约行为。
    (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协调处理消费纠纷,引导消费者合理维护权益;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十二)公平交易处
    拟订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禁止传销和查处经济违法案件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查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等经济违法案件。
    (十三)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干部培训教育、离退休、统战等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五、其他事项
    (一)派出机构
    1.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为正县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80名、暂保留事业编制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2.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为正县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59名、暂保留事业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3.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新区分局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新区分局为正县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26名、暂保留事业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4.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为副县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34名、暂保留事业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5.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副县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1名、暂保留事业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
    6.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州经济开发区分局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为科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6名、暂保留事业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市商务局的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各类市场网点的规划布局。市工商局负责监管其经营行为和竞争行为。
    2.与市安监局的职责分工。市安监局是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和整治。市工商局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严格市场准入,督促各类市场做好安全生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与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户外广告管理的统一布局和综合协调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审查和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4.与市公安局的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打击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活动。市工商局负责打击组织主体以公司等经济组织、传销介质为商品的经济违法行为。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