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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5-12-31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4〕39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取消全市房屋拆迁管理相关职责。
    2. 取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1.下放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管理和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职责。
    2.下放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并负责备案的职责。
    3.下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监管职责。
    4.下放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物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参与土地出让开发、使用权转让、出租等经营管理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四)承接的职责
    承接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整合的职责
    将廉租住房管理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职责整合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职责。
    (六)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指导监督职责。
    2.加强对限价商品房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房产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拟订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和住房产业发展规划;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市场的行业管理。
    (三)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房改资金的管理、使用、审批;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
    (四)负责制定全市房屋登记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和登记工作,承担全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房屋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并实施管理。
    (五)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和稳定房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承担规范房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产市场的职责;负责房产市场相关的开发经营、交易、资金监管、抵押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承担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职责。
    (六)负责商品房的销售、预售管理,指导房产开发企业售后综合配套服务工作。
    (七)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核、核准和备案;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指导监督。
    (八)编制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组织开展房屋征收预评估结果评审;负责县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收行为的备案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及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九)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房产市场、物业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理房产权属纠纷。
    (十)负责房产市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监测和统计分析,建立健全全市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发展动态和相关信息。
    (十一)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补贴、建设资金、售后资金和租金的管理;负责房改资金、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和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直管公房棚户区(危旧房)的改造、修缮、改扩建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等日常工作,承担文秘档案、保密保卫、政务督办、综治维稳、计划生育、建议提案办理、信访、后勤服务和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规、规章,承担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政策的调查研究;承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三)住房保障处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计划;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批、退出等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建设并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信息系统。
    (四)市场监管处
    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监管,承担商品房销售、预售、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售资金的监督等工作;负责房屋重置价格、房屋租金标准的测算和房屋租赁、买卖、抵押管理;负责房产经纪机构、估价机构及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
    (五)房政管理处
    拟订房屋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登记、测绘工作和直管公房的管理;负责调解处理房屋权属矛盾和纠纷,处理私房政策遗留问题。
    (六)物业管理处
    拟订全市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配套政策,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一级、二级物业资质的审核、上报,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及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核准工作;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指导监督。
    (七)工程建设和房屋安全管理处(兰州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负责全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直管公房的安全管理和修缮工作;监督直管公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控及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直管公房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使用、处置工作;负责市政府确定的解决民生问题的项目和直管公房、棚户区改造及公租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局属供热单位的管理工作。
    (八)房产信息处
    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化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信息平台建设,承担房产信息系统和局系统网络设备的管理、维护、培训工作;负责房产信息采集、统计、分析、上报、发布及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协调办理网民留言和网络舆情;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九)财务处
    负责编制汇总机关及所属单位年度预算、决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经费的审核、报批及拨付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核、上报和财务统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及所属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承担考核工作。
    (十)行政审批事务处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工作,参与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审核、上报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制度、工作流程,承担行政审批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和干部队伍建设、老干部工作及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安置等工作;负责党建、宣传、统战、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五、其他事项
    (一)兰州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正县)。
    主要职责: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分配工作;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及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审核工作;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二)暂保留全市房屋登记管理相关职责,待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设立后相关职责再行划转。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件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会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