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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生态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5-12-31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4〕39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生态建设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林业局(兰州市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兰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和市城乡建设局(兰州市园林绿化局)的园林绿化职责整合划入市生态建设管理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承接的职责
    承接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区域生态功能绿化区划、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大生态战略;扩大城市生态绿化建设区域,增加城市总体绿量,构筑城市生态屏障、不断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三) 负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监督管理林木、花卉、种苗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负责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四) 负责全市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指导经济林果、森林和湿地生态旅游、种苗花卉、资源开发、林下经济等林业产业的发展与管理。
    (五)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绿地保护工作。管理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城区绿地,并组织开展调查、监测、发布相关信息;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管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承担各类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初审和临时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资源。
    (六)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普查和统计工作,依法保护城市绿地,办理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树木的审批;审核、认定和管理古树名木、珍稀树种;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督察、督办和查处;组织、指导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七)管理城市“绿线”,林业生态“红线”。负责城市重点公共绿地的建设管理工作;依法审核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保护和管理全市公园、风景区等特种绿地。
    (八)对全市公园、风景区实行行业管理。编制公园、风景区发展规划,审定规划方案及变更方案,制定公园、风景区管理办法;维护、保护、管理公园、风景区的古建筑。
    (九)负责全市城乡绿化改革工作。制定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园林绿地等重大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林业发展、维护民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林地承包经营、林权流转、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
    (十)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森林火情、火险的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城乡绿化资金和资产。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中央和省、市级城乡绿化资金;管理市级城乡绿化国有资产;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级规划的城乡绿化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实施森林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负责全市林木、林地、园林资产评估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担林区禁种铲毒工作;协调、督办或直接侦破重特大森林案件;指导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生态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全市生态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活动的宣传动员工作;督导、协调和检查全市义务植树工作。
    (十五)负责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国家、省、市城乡绿化等重点工程的规划、设计、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十六)负责全市荒漠化、盐渍化防治工作。制定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七)负责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负责管理园林绿化企业单位的资质审查、评定和年检。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生态建设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讲话及报告;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综治维稳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和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财务审计处
    负责国家、省、市绿化工程资金管理与监督;负责全市绿化建设项目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全局系统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局系统财务、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局系统固定资产;负责全市城乡绿化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组织修订全市生态建设有关政策法规;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报备工作;拟订法治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法治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和普法工作;负责政策性信访和群体性信访办理;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置行政执法重大事件;指导、监督集体、个人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全市城乡绿化行政审批工作。
    (四)园林绿化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全市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负责起草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及绿化评比表彰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古树名木的普查、评定、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公共绿地的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普查和统计工作;依法审批易地绿地建设、占用或临时占用绿地及砍伐移植手续;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评定、年检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五)生态规划建设处
    负责全市绿化建设总体规划和相关方案的编制、审定;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绿化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县(区)生态建设规划及重点项目、示范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全市城乡绿化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技术规程和建设标准。
    (六)公园和风景区管理处
    编制全市公园、风景区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审定和实施;负责拟定公园、风景区管理办法;审核公园、风景区上报的重大活动方案;指导公园古建筑的维修、管理、保护工作;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全市公园内游乐设施、设备进行监督和管理;指导各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造林产业处(市退耕还林工作办公室)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种苗花卉、森林抚育、封山育林工作;负责国营林场、苗圃、集体林场及非公有制林业经济体管理工作;负责林业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工作;负责荒漠化治理、林业生态小康村镇建设与道路绿化工作。
    (八)资源管理处(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公室)
    组织实施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数据档案管理工作;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实施;负责林木采伐、木材运输与经营加工管理等工作;负责森林植被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林地占用的审核、申报工作;依法承办临时征占用林地审批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生态“红线”管理和全市森林覆盖率目标考核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林木、林地、园林资产评估工作;负责调查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协调林木绿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九)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市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及猎枪弹具的管理;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物引进、交换、繁育和保护等工作;制定完善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管理办法;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组织资源调查、监测、统计和建档;指导和办理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经营利用等工作。
    (十)工程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处
    负责国家、省、市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拟订全市生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技术规程对工程建设进行全方位协调、监督、跟踪管理;负责县(区)生态工程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系统内各类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相关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定期演练和修订完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科技信息宣传处
    制定全市生态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新优品种的引进、驯化和示范工作,指导科技成果推广和实用技术应用;协调对外科技交流和新技术引进工作;负责生态建设宣传工作;负责局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各单位行业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态建设信息资料的整理、分析、发布和交流,并向省、市报送工作信息;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改革发展处(市公益林补偿办公室)
    组织指导全市城乡绿化改革发展工作;在国有林场管理、城乡绿化工程、公园管理服务、绿地林木管理等方面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充分发掘社会力量,积极推行社会购买服务;负责全市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维护民营林业合法权益;负责全市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重点公益林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处
    拟订实施全市城乡绿化人才建设发展规划;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统战、计划生育、工青妇和老干部等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