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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5-12-31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4〕39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农业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的职责
    将市商务局承担的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二)划出的职责
    将原市农业委员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承担的扶贫开发工作职责划入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取消的职责
    取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承接的职责
    承接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加强的职责
    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业机械化等产业(以下简称农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农业发展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牧区草场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和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三)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宣传、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四)指导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五)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负责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并组织扑灭;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农药、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指导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负责农机化推广应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九)指导水产事业的发展;负责渔船检验和渔政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渔业良种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十)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管理并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原、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等日常工作;承担文秘档案、保密保卫、政务督办、综治维稳、计划生育、建议提案办理、信访、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和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农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定农业农村经济法规草案及部门规章;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承担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承担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农村经营管理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提出稳定和完善全市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牧区草场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入、农民收入情况的统计、调查与监测工作。
    (四)市场信息处
    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畜产品和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的流通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农业农村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承担全市农业综合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组织开展农业对外经济、贸易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拟订农牧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农业重大项目资金落实、项目进展、实施情况的督查工作;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提出农牧业财政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农委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六)产业化指导处(市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建设;拟订全市促进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协调、指导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组织开展全市农业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组织编制全市农业区划和区域规划;研究制定全市农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的有关政策;组织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实验区建设工作。
    (七)种植业管理处
    拟订全市种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承担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抗灾减灾和救灾备荒的储备和调拨;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执行农业植物检疫任务;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
    (八)畜牧水产处
    拟订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登记与调入调出审核工作;负责饲料质量检测、检验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拟订草产业发展和草原保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草业资源开发、草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指导牧草种子的选育、推广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监理体系建设、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拟订渔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负责渔业先进技术、优良品种的引进、推广和鉴定工作;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负责水产品的检疫和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渔政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九)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市农业科研、农技推广有关政策,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工作;承办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行业协会工作。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拟订全市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农牧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农村能源建设环境保护处
    拟订全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农机管理处
    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业机械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农机化科研、推广、维修、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农机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农机资金、救灾物资;负责农机化统计和信息工作;开展农机化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人事处
    拟订实施全市农业人才建设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级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工作;负责干部理论教育、统战、外事、离退休、工青妇等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由市商务局管理调整为由市农业委员会管理。
    (二)暂保留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职责。
    (三)与中共兰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委农办主要职责是制订全市农村改革发展有关政策,牵头协调全市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三农”工作动态情况等。市农委主要职责是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做好农业方面的具体工作。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