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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4-07-10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0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0〕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职责。
    (三)加强国民经济核算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国家统计政策、规划,执行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拟订全市统计改革建设规划和部门规章。
    (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研究制定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并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负责对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审批或备案,指导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和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县区统计部门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全市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县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工作督查和安全保密工作;协调机关、直属单位和县区统计系统的政务工作;管理全市统计事业经费,负责统计事业经费的预算、申请及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县区统计部门中央统计事业费的使用及财务工作。
    (二)综合统计处
    监测预警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组织重大决策统计咨询活动,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编辑和提供综合性统计资料;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统计数据发布。
    (三)国民经济核算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县区国民经济生产总值;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并开展分析研究;指导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工业交通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交通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企业统计联网直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相关的统计调研和分析。
    (五)能源资源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能源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相关的统计调研和分析。
    (六)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负责全市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实施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登记证制度;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相关的统计调研和分析。
    (七)贸易外经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及亿元以上商品市场运行的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和旅游业等行业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相关的统计调研和分析。
    (八)社会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劳动、工资、科技、社会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指导全市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出版、卫生、体育、民政、司法、劳动统计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相关的统计调研和分析。
    (九)农业社会经济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社会经济的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50万以下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开展全市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工作;开展全市农村小康进程的检测评价工作;开展县、乡、村区域基本情况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相关的统计调研和分析。
    (十)服务业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电信业、社会服务业的统计调查;负责建立、维护全市服务业单位名录库;负责搜集、整理并提供全市服务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及专业资料;负责信息产业、中介服务业等统计工作和服务业统计分析、监测和预警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相关的统计调研和分析。
    (十一)法制检查处
    负责统计法律、法规的监督实施;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承办统计行政复议工作;拟订全市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拟订全市各类统计制度;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和县区统计调查项目;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十二)统计信息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维护更新工作;制定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建设、维护全市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库;负责全市统计数据处理的技术保障;负责全市统计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市网络信息的上报及考核工作。
    (十三)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略)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