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构编制网::中共兰州市委编办—政策法规
兰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4-07-10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0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0〕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属于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2.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三农”资金、政府重大投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订本市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本市审计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参与拟订本市财政经济及相关的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2.县区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及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5.市政府财政投资和以市政府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市直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源环保资金、农业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和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依法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负责市属审计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市属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二)负责全市审计干部业务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和经济责任审计分局: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编制全市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汇总上报审计统计报表;承担机关后勤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社会公益活动等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法规处
    承担本市审计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及报批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与复核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及相关审计文书;承担审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负责审计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检查审计质量。
    (三)内部审计监督处
    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检查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组织内部审计机构与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的协调、交流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师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组织对内部审计机构开展业务情况的专项调查。
    (四)社会审计核查处
    负责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监督、检查有关审计业务质量;组织社会审计组织与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的协调、交流工作,组织对社会审计组织开展业务情况的专项调查。
    (五)审计执法监督处
    承担审计决定落实工作;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出异议的事项;牵头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办理被审计单位在执行审计决定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执行的事项;负责年度审计项目和局各处室及市经济责任审计分局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六)财政金融审计处
    拟订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方案,汇总审计结果;承担市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和县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承担对本市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审计;负责审计与市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市委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法院机关、市检察院机关、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承担与农业和资源环保有关的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承担市本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农业、林业、牧业、水利、扶贫开发、资源能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
    承担与社会保障有关的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负责审计市本级主管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企业审计处
    承担市政府经济、贸易、交通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承担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及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外资投资审计处
    承担市级国家建设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工作,并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承担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捐赠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报告;负责审计市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组织审计市属境外机构及企业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计算机审计处
    承担全市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计算机审计和辅助审计业务工作;负责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和技术支持。
    (十三)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资格审核推荐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承办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十四)兰州市经济责任审计分局
    指导和协调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审核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起草经济责任审计汇总报告;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市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内设:经济责任审计一处、二处、三处,分别承担市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市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市管国有企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1. 人员编制(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