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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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时间:2014-07-09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0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0〕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市餐饮行业、保健食品行业、化妆品行业、药品医疗器械行业有关法规宣传工作。
(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贯彻国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三)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依法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品、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五)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的工作。
(六)承担全市餐饮行业、保健食品行业、化妆品行业、药品医疗器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
(七)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九)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十)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研究、生产、流通的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一)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十二)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运行;负责领导的指示、会议决定和上级文件等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信息、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保卫、接待联络等工作;负责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组织并承担有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的办理工作;制定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有关信息的管理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事务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系统计划生育工作。
(二)综合协调处(应急处置办公室)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药品电子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并及时做好发布、预警等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的组织协调、处理和调度;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食品安全监管处
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消费环节食品检验和监测,发布有关信息;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四)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卫生许可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质量监督工作。
(五)药品安全监管处
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药品包装材料产品的质量监管;参与药品包装材料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负责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质量监督工作;配合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现场考核工作;监督实施GMP、GLP、GCP、GPP和GAP;依法实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日常监管;依法实施药品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日常监管;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组织协调并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违法案件的查处。
(六)药品市场监管处
贯彻执行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制度,负责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许可事项及其变更的初审;负责药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全市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负责药品广告监测和违法广告移交;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并督促药品流通领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医药纠风和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相关工作。
(七)医疗器械监管处
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许可、备案的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工作;负责对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批发企业申报资料的初审;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监控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负责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交;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国家、行业和注册产品标准;组织协调并督促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查处。
(八)行政执法监督处
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制定全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对上级或有关部门拟出台的相关法规、规章提出修改意见;负责全系统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全系统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全系统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及管理,并对持证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负责建立全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信息库,并负责管理与应用;负责各县(区)局重大案件和局机关、稽查分局所办案件的核审,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负责局机关、稽查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的管理及罚没物品的处理;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
(九)财务处
负责组织编制局系统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和全局系统财务、会计业务事项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局所属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国家规费规范收缴及罚没款管理工作。
(十)人事处
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干部职工的调配、任免、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工作;负责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局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局系统党、团、工、青、妇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垂直管理,皋兰县、榆中县、永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组织指导与监督。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许可监管。市农委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市餐饮行业、保健食品行业、化妆品行业、药品医疗器械行业有关法规宣传工作。
(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贯彻国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三)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依法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品、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五)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的工作。
(六)承担全市餐饮行业、保健食品行业、化妆品行业、药品医疗器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
(七)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九)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十)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研究、生产、流通的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一)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十二)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运行;负责领导的指示、会议决定和上级文件等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信息、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保卫、接待联络等工作;负责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组织并承担有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的办理工作;制定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有关信息的管理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事务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系统计划生育工作。
(二)综合协调处(应急处置办公室)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药品电子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并及时做好发布、预警等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的组织协调、处理和调度;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食品安全监管处
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消费环节食品检验和监测,发布有关信息;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四)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卫生许可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质量监督工作。
(五)药品安全监管处
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药品包装材料产品的质量监管;参与药品包装材料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负责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质量监督工作;配合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现场考核工作;监督实施GMP、GLP、GCP、GPP和GAP;依法实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日常监管;依法实施药品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日常监管;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组织协调并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违法案件的查处。
(六)药品市场监管处
贯彻执行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制度,负责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许可事项及其变更的初审;负责药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全市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负责药品广告监测和违法广告移交;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并督促药品流通领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医药纠风和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相关工作。
(七)医疗器械监管处
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许可、备案的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工作;负责对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批发企业申报资料的初审;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监控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负责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交;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国家、行业和注册产品标准;组织协调并督促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查处。
(八)行政执法监督处
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制定全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对上级或有关部门拟出台的相关法规、规章提出修改意见;负责全系统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全系统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全系统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及管理,并对持证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负责建立全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信息库,并负责管理与应用;负责各县(区)局重大案件和局机关、稽查分局所办案件的核审,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负责局机关、稽查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的管理及罚没物品的处理;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
(九)财务处
负责组织编制局系统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和全局系统财务、会计业务事项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局所属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国家规费规范收缴及罚没款管理工作。
(十)人事处
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干部职工的调配、任免、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工作;负责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局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局系统党、团、工、青、妇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垂直管理,皋兰县、榆中县、永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组织指导与监督。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许可监管。市农委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