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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4-07-09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0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0〕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加强全市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
    3.加强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规定;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落实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拟订全市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全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对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检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四)研究提出全市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拟订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的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和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制定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妇女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的规划和规范,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和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和性保健品市场的监管工作。
    (六)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七)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推进人口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促进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负责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特别扶助、救助机制和保障制度。
    (八)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九)编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
    划;监管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十)负责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机关信息化建设等行政事务工作;编制部门经费的预决算;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负责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内部、系统专项经费的审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监督检查各县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承担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有奖举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重点案件的调查核实;组织实施全市打击“两非”(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市非农业人口再生育审批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负责对基层管理的相关指导、监督和评估工作;分析预测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考核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流动人口管理处
    研究提出促进全市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录入、数据统计、检查考核及流动人口清理清查工作;与相关市(州)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宣传教育处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婚育学校、人口文化大院等基层宣传教育网络建设,推动人口文化建设;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组织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
    (六)科学技术服务处
    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标准;指导、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基层网络建设工作;协调相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和性保健品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病残、收养类再生育审批前的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七)综合协调处
    负责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联络工作,督查督办领导小组会议决议事项;拟订市直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及非政府组织出台和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八)人事处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指导、推进全市计划生育公共网络体系及队伍职业化建设;负责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及干部在职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职称晋升中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核;参与各县区村(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