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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4-07-09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0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0〕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食品流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机制;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2.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拟订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及部门行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建立并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依法开展采供血监督管理。
    (三)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医疗科技攻关和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四)发展传统医学、民族医学事业,推进中医的继承与创新,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五)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六)拟订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七)拟订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对各类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监测与综合防治。
    (九)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负责全市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十一)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参与编制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
    (十二)负责市属卫生财务、基建、设备、国有资产的管理,协调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政策,监督医疗卫生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全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和医德守则及管理办法,进行政治理论教育、法制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人才工程建设和学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考评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政务督办、新闻宣传、安全保密、卫生统计与信息化建设以及机关政务公开、来信来访、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医政处
    拟订全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服务标准;负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临床用药和全市紧急医疗救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医疗纠纷及相关的民事诉讼;按权限承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注册登记的责任;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负责全市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血液管理,保证临床安全用血;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三)中医处
    拟订全市中医医疗、教育、科研的发展规划、管理规范、服务标准和技术标准;负责对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核和发证;组织开展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承担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制定中医人才培养计划,负责中医继续医学教育和师承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和乡村卫生机构的中医业务工作;做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及中医药信息工作。
    (四)妇幼卫生处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业务管理;组织妇幼卫生规划、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标准的实施;承担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农村卫生处
    拟订涉及全市农村基本医疗、保健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划;拟订全市农村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规划的相关政策,协调、指导实施并组织评估;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六)社区卫生处
    拟订全市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注册登记;组织指导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社区卫生发展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社区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和全科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七)疾病控制处(地方病防治办公室)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重大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负责地方病防治工作。
    (八)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拟订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全市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医疗服务市场;组织调查、处理公共卫生事件和违法案件。
    (九)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全市卫生应急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对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进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传染病的防控及不明原因疾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局系统财务会计、国有资产、设备招标采购、基建维修、大型医用装备投资、基建投资及机关财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一)人事处
    拟订实施全市卫生人才、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党组织及党员队伍管理、干部理论教育、统战、外事、离退休、工青妇以及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兰州市保健医疗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干部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市干部保健医疗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保健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年度健康体检及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保健对象的档案管理系统;负责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年度健康体检和开展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全市干部医疗保健专家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工作;负责保健对象的咨询、反馈康复疗养的组织工作;负责协调保健对象重大病情医疗会诊、转外就医和医疗抢救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来兰中央、外省市领导、外宾及高级专家保健医疗及相关公共卫生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活动中的医疗卫生保健、卫生防病工作等重大抢救任务的组织、协调和实施;负责干部保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二)将兰州市医学会办公室(兰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单设
    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推广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开展医学教育,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文件,受理全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承担兰州市医学会的日常工作。
    (三)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继续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落实并执行职业卫生法规和执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