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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4-07-08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0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0〕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1.全市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垄断行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调查和监审职责,由兰州市价格成本监审局承担。
    2.全市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及仲裁机构办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产进行价格鉴定的职责,由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承担。
    3.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将部分区域性较强,又不宜于市场统管的价格和经营性收费委托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的职责
    完善价格宏观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健全和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加强对政府定价(收费)的管理,重点管理好政府定价,规范政府定价管价行为;加强对兰州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民生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强化价格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手段;加强价格调查研究、综合协调、成本监审等基础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有关价格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提出全市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政策、计划的建议;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政府的价格改革方案。
    (二)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全市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建议;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承担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制定全市价格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监测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价格总水平变动,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拟订全市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目标,组织实施价格调控措施;依法履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四)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以及县、区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衔接平衡区域市场价格水平;协调处理价格争议;依法规范行业组织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五)拟订和调整市级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房地产价格和收费标准,规定作价(收费)原则和作价办法,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市场调节的关系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必要时通过提价申报、差率控制和提价备案等措施进行间接调控。
    (六)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事业收费、公用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重要经营收费;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以及低价倾销等各种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依法授权或委托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负责指导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群众价格举报、投诉和咨询工作;依法审理、处罚价格违法案件;负责对价格(收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和裁决;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开展全市价格诚信活动;负责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
    (九)负责组织政府定价项目的价格(收费)听证、价格调整征求意见座谈会、价格行政处罚听证。
    (十)负责全市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垄断行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研究、分析变化趋势,为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十一)负责对全市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及仲裁机构办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产进行价格鉴定;负责全市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负责价格咨询、调整价格矛盾、价格纠纷处理等工作;承担全市价格评估机构及人员的双认定工作;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业务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用好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定价权事宜;组织、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三)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宣传;指导市价格协会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起草全市年度及阶段性价格工作安排意见、价格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综合性工作材料;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处理、行文审核、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文件打印工作;催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督促落实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及局务会的决定事宜;负责管理财务、资产、车辆、治安保卫、外事和接待联络工作;负责督促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及信访接待工作;编写价格简报,报送价格政务信息。
    (二)政策法规调控处
    负责组织拟订地方性价格法规草案及综合性价格规章、制度、办法,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并对价格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依照法定程序负责实施价格和收费听证、价格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监督执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拟订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责任目标和调控措施及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负责编制全市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明码标价工作的管理及标价签审批、监制和印制发行工作;指导市价格协会工作和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业务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诚信活动。
    (三)商品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商品价格调价方案、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有关商品价格,规定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并对其实行监审;依法对商品价格决策听证项目、方案提出审核建议;调查、分析、预测重要商品价格与供求变动趋势,衔接毗邻地区之间重要商品价格水平;负责规范行业组织和企业价格行为;指导各县、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四)服务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管理的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和管理制度,并提出调整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全市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制定和调整有关服务价格,规定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负责全市服务价格的规范和管理工作;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单位的《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定期审验及换证;负责规范服务行业价格行为,进行价格等级评定及管理;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五)房地产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及省房地产价格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并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负责制定并公布我市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标准、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标准、土地使用租金、直管公房租金、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土地价格管理工作;负责监管普通商品住房成交价格;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管理办法;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价格,核定房屋重置价格、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格、房地产中介及拆迁动迁劳务的标准;负责审核全市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全市建筑取费、房地产中介取费的发证和年审工作;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
    (六)收费管理处
    承担国家、省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调整方案和管理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提出相应的调整建议;依法管理、审核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拟定收费改革计划、方案及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市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依照规定,组织落实收费许可证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定期审验及换证,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清费治乱减负工作;依法对重要收费决策听证项目、方案提出审核建议;协调处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争议;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收费管理工作。
    (七)价格监测处
    负责对兰州市的市场价格进行监测;负责兰州市价格信息网络的开发建设与维护工作;发布价格监测信息;负责对兰州市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及民生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上报;实施价格预测和预警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市场巡查和重点调查,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发现价格异动的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并向市政府报告。
    (八)物业收费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及省价格主管部门物业收费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并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小区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全市物业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审批并办理全市物业收费的发证和年审工作;审批物业小区中央空调冷暖风收费标准;制定物业小区停车收费标准、二次转供热价格、二次转供水设施运行费、二次转供电线路损耗费标准及楼道亮化收费标准;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物业收费管理工作。
    (九)案件审理复议处(兰州市价格举报中心)
    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指导、督促;受理价格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负责本级价格行政诉讼的应诉;负责全市价格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办和反馈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文书的指导、规范及案卷的考核、评比;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的落实。
    (十)人事处
    承办局党组会议有关人事的决定事宜;拟订完善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各项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机构编制、人事及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负责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十一)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政策规定;拟定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市价格调节基金中长期规划、年度征收和使用计划;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审核和跟踪督查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平抑市场价格措施的建议,并按授权组织实施。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略)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