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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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时间:2014-07-07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0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0〕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林业局(兰州市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兰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林业建设的中长期规划、重点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法规和标准、规程并监督实施;管理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并组织开展调查、监测、发布相关信息;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二)负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监督管理林木、花卉种苗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
(三)负责全市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指导经济林果、森林和湿地生态旅游、花卉、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林产品储藏加工等林业产业的发展与管理。
(四)负责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管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占用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督察、督办和查处。
(五)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保护、开发与利用。
(六)负责全市荒漠化、盐渍化防治工作。制定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利用;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八)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全市林业改革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县(区)乡(镇)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森林火情、火险的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林业资金和资产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中央和省级及市级林业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级规划的林业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实施森林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担林区禁种铲毒工作;协调、督办或直接侦破重特大森林案件;指导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林业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动员工作;督导、协调和检查全市义务植树工作。
(十五)负责实施全市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负责执行我市三北防护林生态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程标准及管理办法;负责使用好三北防护林专项资金和其他有偿资金。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市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植树造林和林业产业处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种苗花卉、森林抚育、封山育林工作;负责国营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及非公有制林业管理工作;负责林业产业发展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县(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作。
(三)资源林政管理处
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档案管理及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监管林木采伐、木材运输与经营加工;负责林地林木权属管理,依法承办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实施林业证件的发放与管理;负责全市林政执法管理及全市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工作。
(四)野生动植物管理处(兰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其资源的调查、监测、统计和建档工作;指导和办理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经营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全市野生动植物的救护及猎枪弹具的管理工作。
(五)工程规划建设处
组织编制全市林业工程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县(区)规划及重点项目、示范区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技术规程和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实施防护林工程建设;负责生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荒漠化治理工作;负责林业生态小康村镇建设工作。
(六)工程监理管理处
负责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拟订全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技术规程对工程建设进行全方位跟踪管理;负责全市林业生态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全市造林任务的检查、验收及造林质量监督工作。
(七)科教宣传处
拟定全市林业科教发展规划、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新优品种的引进、驯化和示范工作,指导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林业实用技术的运用;承担林业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工作;协调全市林业对外科技交流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八)国土绿化处
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全市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负责起草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动员及绿化评比表彰工作;监督检查绿化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古树名木的普查、评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九)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拟定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提出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建议;拟订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听证及普法等相关工作。
(十)计划财务审计处(兰州市公益林补偿办公室)拟订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中央、省、市林业资金;负责全市林业项目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管理市级林业固定资产;负责财务决算、审计及林业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才、职称、干部培训、继续教育、技术工人等级考核、统战、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系统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及工、青、妇工作;管理局机关离退休职工,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林业建设的中长期规划、重点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法规和标准、规程并监督实施;管理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并组织开展调查、监测、发布相关信息;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二)负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监督管理林木、花卉种苗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
(三)负责全市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指导经济林果、森林和湿地生态旅游、花卉、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林产品储藏加工等林业产业的发展与管理。
(四)负责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管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占用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督察、督办和查处。
(五)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保护、开发与利用。
(六)负责全市荒漠化、盐渍化防治工作。制定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利用;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八)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全市林业改革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县(区)乡(镇)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森林火情、火险的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林业资金和资产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中央和省级及市级林业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级规划的林业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实施森林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担林区禁种铲毒工作;协调、督办或直接侦破重特大森林案件;指导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林业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动员工作;督导、协调和检查全市义务植树工作。
(十五)负责实施全市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负责执行我市三北防护林生态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程标准及管理办法;负责使用好三北防护林专项资金和其他有偿资金。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市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植树造林和林业产业处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种苗花卉、森林抚育、封山育林工作;负责国营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及非公有制林业管理工作;负责林业产业发展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县(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作。
(三)资源林政管理处
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档案管理及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监管林木采伐、木材运输与经营加工;负责林地林木权属管理,依法承办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实施林业证件的发放与管理;负责全市林政执法管理及全市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工作。
(四)野生动植物管理处(兰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其资源的调查、监测、统计和建档工作;指导和办理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经营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全市野生动植物的救护及猎枪弹具的管理工作。
(五)工程规划建设处
组织编制全市林业工程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县(区)规划及重点项目、示范区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技术规程和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实施防护林工程建设;负责生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荒漠化治理工作;负责林业生态小康村镇建设工作。
(六)工程监理管理处
负责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拟订全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技术规程对工程建设进行全方位跟踪管理;负责全市林业生态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全市造林任务的检查、验收及造林质量监督工作。
(七)科教宣传处
拟定全市林业科教发展规划、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新优品种的引进、驯化和示范工作,指导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林业实用技术的运用;承担林业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工作;协调全市林业对外科技交流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八)国土绿化处
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全市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负责起草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动员及绿化评比表彰工作;监督检查绿化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古树名木的普查、评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九)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拟定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提出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建议;拟订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听证及普法等相关工作。
(十)计划财务审计处(兰州市公益林补偿办公室)拟订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中央、省、市林业资金;负责全市林业项目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管理市级林业固定资产;负责财务决算、审计及林业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才、职称、干部培训、继续教育、技术工人等级考核、统战、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系统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及工、青、妇工作;管理局机关离退休职工,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