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兰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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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时间:2014-07-07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0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0〕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兰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农牧局、原市农业办公室(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产品产销衔接,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职责。
2.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加强对强农惠农及土地流转政策落实的指导服务,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4.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农业执法监管体系,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5.加强扶贫开发和社会帮扶职责,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6.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扶贫开发、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业机械化等产业(以下简称农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农业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农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流通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综合协调农口各部门编制中、长期规划并督促实施;协调汇总农、林、水、牧、渔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并协调实施。
(三)负责拟订全市扶贫开发、“两西”建设规划及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扶贫建设项目的筛选、审查、上报及资金的管理、审计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的社会帮扶工作和引大灌区移民安置工作。
(四)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及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意见;承担全市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及新农村建设的日常工作。
(五)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牧区草场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宣传、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七)指导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编报部门经费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八)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市内生产的种子、农药、有关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审核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负责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并组织扑灭;负责种畜禽管理和兽医医政、农药、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机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负责农机化推广、教育、应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十二)指导水产事业的发展;负责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渔业良种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十三)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四)研究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制定并实施全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原、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委员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讲话及报告;承担政务信息、保密、信访、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目标管理工作及督查督办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及后勤服务工作;协调农委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农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承办农业农村经济法规草案及部门规章的起草;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承担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审批综合办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农村经营管理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提出稳定和完善全市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牧区草场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审计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入、农民收入情况的统计、调查与监测工作。
(四)市场信息处
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畜产品和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农业农村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承担全市农业综合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组织开展农业对外经济、贸易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拟订全市农牧业开发、扶贫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承办全市农业建设项目、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等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工作;负责农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承办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农业重大项目资金落实、项目进展、实施情况督查工作;负责项目评价及绩效考评工作;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农牧业财政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农委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六)扶贫开发处
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扶贫开发工作方面的决定、意见和要求;负责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检查和落实工作;负责编制扶贫开发、“两西”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年度建设项目的考察筛选、审查论证、审报及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绩效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负责贫困动态监测系统、建档立卡管理系统、扶贫信息库建设及全市扶贫开发、“两西”建设业务动态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区)扶贫开发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考评等工作;承担市扶贫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产业化指导处(市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建设;拟订全市促进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协调、指导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组织开展全市农业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组织编制全市农业区划和区域规划;研究制定全市农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的有关政策;组织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实验区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八)种植业管理处
拟订全市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承担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抗灾减灾和救灾备荒的储备和调拨;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市内农业植物检测的有关事宜;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九)畜牧水产处
拟订全市畜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登记与调入调出审核工作;负责饲料质量检测、检验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拟订草产业发展和草原保护建设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草业资源开发、草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指导牧草种子的选育、推广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监理体系建设、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拟订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负责渔业先进技术、优良品种的引进、推广和鉴定工作;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负责水产品的检疫和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市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工作;承办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行业协会工作;拟订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工作;拟订全市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农牧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二)新农村建设处
拟订全市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措施和办法,编制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落实;承担全市新农村建设业务指标的统计分析和监管;负责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审查论证和组织实施;承担市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移民帮扶处
负责沿黄、引大灌区移民安置后续工作;负责指导灌区移民区经济发展的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和制定、落实移民扶贫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协调解决移民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拟订全市农村社会帮扶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帮扶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直部门及兄弟省区和军队等帮扶工作的联系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全市农村社会帮扶工作的任务落实、工作进度和信息传递等相关工作。
(十四)农机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机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农机化科研、推广、教育、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农机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农机资金、救灾物资;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和信息工作;开展农业机械化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人事处
承办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农委系统宣传教育、统一战线、老干部、计划生育及共青团、妇联工作。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农牧局、原市农业办公室(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产品产销衔接,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职责。
2.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加强对强农惠农及土地流转政策落实的指导服务,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4.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农业执法监管体系,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5.加强扶贫开发和社会帮扶职责,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6.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扶贫开发、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业机械化等产业(以下简称农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农业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农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流通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综合协调农口各部门编制中、长期规划并督促实施;协调汇总农、林、水、牧、渔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并协调实施。
(三)负责拟订全市扶贫开发、“两西”建设规划及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扶贫建设项目的筛选、审查、上报及资金的管理、审计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的社会帮扶工作和引大灌区移民安置工作。
(四)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及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意见;承担全市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及新农村建设的日常工作。
(五)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牧区草场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宣传、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七)指导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编报部门经费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八)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市内生产的种子、农药、有关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审核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负责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并组织扑灭;负责种畜禽管理和兽医医政、农药、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机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负责农机化推广、教育、应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十二)指导水产事业的发展;负责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渔业良种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十三)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四)研究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制定并实施全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原、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委员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讲话及报告;承担政务信息、保密、信访、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目标管理工作及督查督办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及后勤服务工作;协调农委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农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承办农业农村经济法规草案及部门规章的起草;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承担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审批综合办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农村经营管理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提出稳定和完善全市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牧区草场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审计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入、农民收入情况的统计、调查与监测工作。
(四)市场信息处
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畜产品和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农业农村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承担全市农业综合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组织开展农业对外经济、贸易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拟订全市农牧业开发、扶贫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承办全市农业建设项目、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等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工作;负责农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承办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农业重大项目资金落实、项目进展、实施情况督查工作;负责项目评价及绩效考评工作;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农牧业财政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农委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六)扶贫开发处
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扶贫开发工作方面的决定、意见和要求;负责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检查和落实工作;负责编制扶贫开发、“两西”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年度建设项目的考察筛选、审查论证、审报及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绩效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负责贫困动态监测系统、建档立卡管理系统、扶贫信息库建设及全市扶贫开发、“两西”建设业务动态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区)扶贫开发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考评等工作;承担市扶贫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产业化指导处(市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建设;拟订全市促进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协调、指导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组织开展全市农业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组织编制全市农业区划和区域规划;研究制定全市农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的有关政策;组织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实验区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八)种植业管理处
拟订全市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承担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抗灾减灾和救灾备荒的储备和调拨;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市内农业植物检测的有关事宜;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九)畜牧水产处
拟订全市畜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登记与调入调出审核工作;负责饲料质量检测、检验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拟订草产业发展和草原保护建设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草业资源开发、草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指导牧草种子的选育、推广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监理体系建设、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拟订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负责渔业先进技术、优良品种的引进、推广和鉴定工作;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负责水产品的检疫和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市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工作;承办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行业协会工作;拟订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工作;拟订全市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农牧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二)新农村建设处
拟订全市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措施和办法,编制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落实;承担全市新农村建设业务指标的统计分析和监管;负责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审查论证和组织实施;承担市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移民帮扶处
负责沿黄、引大灌区移民安置后续工作;负责指导灌区移民区经济发展的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和制定、落实移民扶贫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协调解决移民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拟订全市农村社会帮扶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帮扶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直部门及兄弟省区和军队等帮扶工作的联系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全市农村社会帮扶工作的任务落实、工作进度和信息传递等相关工作。
(十四)农机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机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农机化科研、推广、教育、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农机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农机资金、救灾物资;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和信息工作;开展农业机械化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人事处
承办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农委系统宣传教育、统一战线、老干部、计划生育及共青团、妇联工作。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