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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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时间:2014-07-04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0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0〕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对全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增加对全市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增加对市区临时建设的审查职责。
(四)增加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及行使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全市重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负责查处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行政违法案件。
(五)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的绩效考评工作。
(六)负责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的设置、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各类大型活动的审批。
(七)负责全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八)负责环卫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十)对在城市主要街区设置车辆停放点(包括临时停放点)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十一)负责市区临时建设的审查。
(十二)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监察工作,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纠正、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
(十三)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党务、政务及机关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宣传、统战、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市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环卫工作经费、基建投资及专项经费的分配调整;负责系统各项行政事业经费的下拨及审核、报批和清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三)行政执法处
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卫生、规划、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负责查处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行政违法案件。
(四)综合管理处
综合协调与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关系;负责城市主要街区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临时占用城市公共设施与道路、举行大型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对在城市主要街区设置车辆停放点(包括临时停放点)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负责市区临时建设的审查。
(五)监督检查处
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负责接待、受理或转办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行政执法队伍队容风纪投诉、执法纪律投诉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的绩效考评工作。
(六)环卫工作处(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环卫发展规划、地方法规、规章及行业政策;负责对全市市容环卫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环卫工作面的核定及环卫作业招投标监管工作;负责审定环卫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活、餐饮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和环卫作业企业资质审核、认定,维护环卫作业市场秩序;负责对各区环卫工作的督察、考核、评比和奖励。
(七)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长期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和监督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负责城市垃圾处置的核准和垃圾处理场的设置、建设和管理;负责环卫设施拆迁、复建的审批和监督;负责城市垃圾运输、倾倒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管理;负责市容环卫专用车辆设备的核定;负责建筑垃圾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
(八)城市垃圾收费管理处
负责宣传、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垃圾收费相关法规规章;负责全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代收机构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负责垃圾收费人员的培训管理。
(九)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和老干部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的选拔、考察和培养工作,会同县区组织部门对县区执法局、环卫局领导班子进行任免、考核。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行“局队合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体制。
(二)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兼任。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对全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增加对全市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增加对市区临时建设的审查职责。
(四)增加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及行使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全市重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负责查处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行政违法案件。
(五)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的绩效考评工作。
(六)负责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的设置、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各类大型活动的审批。
(七)负责全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八)负责环卫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十)对在城市主要街区设置车辆停放点(包括临时停放点)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十一)负责市区临时建设的审查。
(十二)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监察工作,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纠正、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
(十三)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党务、政务及机关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宣传、统战、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市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环卫工作经费、基建投资及专项经费的分配调整;负责系统各项行政事业经费的下拨及审核、报批和清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三)行政执法处
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卫生、规划、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负责查处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行政违法案件。
(四)综合管理处
综合协调与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关系;负责城市主要街区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临时占用城市公共设施与道路、举行大型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对在城市主要街区设置车辆停放点(包括临时停放点)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负责市区临时建设的审查。
(五)监督检查处
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负责接待、受理或转办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行政执法队伍队容风纪投诉、执法纪律投诉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的绩效考评工作。
(六)环卫工作处(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环卫发展规划、地方法规、规章及行业政策;负责对全市市容环卫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环卫工作面的核定及环卫作业招投标监管工作;负责审定环卫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活、餐饮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和环卫作业企业资质审核、认定,维护环卫作业市场秩序;负责对各区环卫工作的督察、考核、评比和奖励。
(七)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长期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和监督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负责城市垃圾处置的核准和垃圾处理场的设置、建设和管理;负责环卫设施拆迁、复建的审批和监督;负责城市垃圾运输、倾倒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管理;负责市容环卫专用车辆设备的核定;负责建筑垃圾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
(八)城市垃圾收费管理处
负责宣传、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垃圾收费相关法规规章;负责全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代收机构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负责垃圾收费人员的培训管理。
(九)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和老干部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的选拔、考察和培养工作,会同县区组织部门对县区执法局、环卫局领导班子进行任免、考核。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行“局队合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体制。
(二)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兼任。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