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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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时间:2014-07-04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0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0〕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全市住房保障管理的职责。
2.增加全市房地产信息网络管理的职责。
3.增加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组织棚户区改造管理,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维修资金监管的职责。
3.加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以及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以及房地产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建设的行业管理。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住房保障和住房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负责全市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房改资金的管理、使用、审批。
(四)制定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并实施管理;负责全市国有、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指导三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职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建立健全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并组织实施;拟订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业相关的开发经营、交易、资金监管、抵押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县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六)参与土地出让开发管理;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经营管理;负责商品房的销售、预售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搞好售后综合配套服务。
(七)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和行业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八)拟订全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牵头拟订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和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组织协调拆迁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九)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房产权属纠纷。
(十)负责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报送、提供发展动态和信息。
(十一)参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建设资金、售后资金和租金的管理;负责房改资金管理;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负责公有住房租金调整。
(十二)负责全市城区危旧房改造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安全和房屋修缮管理;核准房屋修缮单位资质;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验收;制定全市房屋修缮工程技术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负责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
(十三)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督促检查、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信访、议案提案办理、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有关法规、规章和综合类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政策的调查研究;指导监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
(三)住房保障处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实施方案以及申请、审批、退出等管理办法和制度;指导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承办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建设并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信息系统;指导县区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四)市场监管处
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经营活动管理;负责商品房销售、预售、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预售资金监督等工作;负责房屋重置价格、房屋租金标准的测算;负责房屋的租赁、买卖、抵押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机构和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指导县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业协会的工作。
(五)房政管理处
拟订产权产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全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房屋测绘、房屋数据的管理;负责国有直管公房及公共房屋租赁的管理;负责调解处理房屋权属矛盾和纠纷;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和房产遗留问题的处理;指导县区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六)物业管理处
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审核、审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并负责备案;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监管;指导物业管理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负责物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七)工程建设和房屋安全管理处(兰州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及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市区危旧房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修缮管理,审核确认修缮单位资质,制定全市房屋修缮工程技术规范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监管,参与保障性住房的验收;负责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局系统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使用、处置;负责局系统供热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
(八)房地产信息处
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信息化建设;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采集、统计和发展态势分析;组织房地产信息系统培训;负责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协调局系统网络维护及信息化管理。
(九)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房地产年度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办理有关项目的审查与审核,并对资金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局属单位计划统计及财会工作和行政事业经费的下拨、审核、报批和清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核;监督局属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劳动保障和老干部工作;负责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机关科级干部任免;负责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的安置;管理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和评聘工作;负责局系统党建、宣传、统战、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代管机构
兰州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工作;负责住房租金改革工作;负责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的审核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并督促实施;负责廉租住房的政策、分配计划工作,指导县区房改及住房保障工作。内设:
1.经济适用房管理处
拟订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配套政策;负责经济适用房建设、房源分配协调、公开配售、统计报表上报和棚户区改造;指导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资格申请、审核、公示、确认;负责集资建房审批及管理;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
2.房改及廉租住房管理处
负责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修订并组织实施;负责公有住房出售的审批;负责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集、管理使用的审批;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货币化分配审批发放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支取审批;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和确认;负责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的管理及售后管理;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管理;负责廉租住房的统计。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略)
六、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全市住房保障管理的职责。
2.增加全市房地产信息网络管理的职责。
3.增加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组织棚户区改造管理,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维修资金监管的职责。
3.加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以及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以及房地产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建设的行业管理。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住房保障和住房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负责全市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房改资金的管理、使用、审批。
(四)制定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并实施管理;负责全市国有、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指导三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职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建立健全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并组织实施;拟订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业相关的开发经营、交易、资金监管、抵押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县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六)参与土地出让开发管理;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经营管理;负责商品房的销售、预售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搞好售后综合配套服务。
(七)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和行业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八)拟订全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牵头拟订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和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组织协调拆迁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九)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房产权属纠纷。
(十)负责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报送、提供发展动态和信息。
(十一)参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建设资金、售后资金和租金的管理;负责房改资金管理;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负责公有住房租金调整。
(十二)负责全市城区危旧房改造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安全和房屋修缮管理;核准房屋修缮单位资质;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验收;制定全市房屋修缮工程技术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负责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
(十三)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督促检查、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信访、议案提案办理、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有关法规、规章和综合类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政策的调查研究;指导监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
(三)住房保障处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实施方案以及申请、审批、退出等管理办法和制度;指导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承办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建设并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信息系统;指导县区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四)市场监管处
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经营活动管理;负责商品房销售、预售、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预售资金监督等工作;负责房屋重置价格、房屋租金标准的测算;负责房屋的租赁、买卖、抵押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机构和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指导县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业协会的工作。
(五)房政管理处
拟订产权产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全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房屋测绘、房屋数据的管理;负责国有直管公房及公共房屋租赁的管理;负责调解处理房屋权属矛盾和纠纷;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和房产遗留问题的处理;指导县区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六)物业管理处
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审核、审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并负责备案;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监管;指导物业管理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负责物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七)工程建设和房屋安全管理处(兰州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及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市区危旧房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修缮管理,审核确认修缮单位资质,制定全市房屋修缮工程技术规范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监管,参与保障性住房的验收;负责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局系统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使用、处置;负责局系统供热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
(八)房地产信息处
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信息化建设;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采集、统计和发展态势分析;组织房地产信息系统培训;负责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协调局系统网络维护及信息化管理。
(九)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房地产年度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办理有关项目的审查与审核,并对资金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局属单位计划统计及财会工作和行政事业经费的下拨、审核、报批和清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核;监督局属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劳动保障和老干部工作;负责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机关科级干部任免;负责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的安置;管理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和评聘工作;负责局系统党建、宣传、统战、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代管机构
兰州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工作;负责住房租金改革工作;负责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的审核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并督促实施;负责廉租住房的政策、分配计划工作,指导县区房改及住房保障工作。内设:
1.经济适用房管理处
拟订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配套政策;负责经济适用房建设、房源分配协调、公开配售、统计报表上报和棚户区改造;指导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资格申请、审核、公示、确认;负责集资建房审批及管理;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
2.房改及廉租住房管理处
负责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修订并组织实施;负责公有住房出售的审批;负责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集、管理使用的审批;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货币化分配审批发放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支取审批;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和确认;负责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的管理及售后管理;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管理;负责廉租住房的统计。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略)
六、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