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广州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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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时间:2014-07-03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0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0〕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对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职责,指导各县区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
(三)增加对乡镇勘察测绘的统一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城乡勘察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草拟全市有关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城乡勘察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办法。
(二)负责组织研究、编制、修改、调整和报批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审查各县区编制的城镇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负责审查兰州市规划区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规划实施效果的总结与评估。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建筑方案的审查、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组织编制城市雕塑规划,负责城市重要地段建筑外立面装饰及色彩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审查。
(五)负责全市城乡勘察测绘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乡勘察测绘发展规划;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重点测绘项目;负责城乡勘察测绘成果资料的提供与使用;负责组织审批城乡勘察测绘项目方案及成果利用工作,统一管理全市平面坐标系系统和高程系统;负责全市城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审核;管理全市地图市场。
(六)负责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的管理、审查和审批。
(七)参与全市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审批。
(八)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勘察测绘的监督监察工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九)监督指导各县区城市规划和乡镇规划的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法规监察处
负责贯彻落实城乡规划、勘察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城乡规划、勘察测绘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政策和办法;负责全局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普法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批后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已审批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监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规划编制管理处
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组织分区规划、控详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及规划成果的验收、审定、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调整和控规维护工作;组织编制重点地区城市空间形态的城市设计;负责对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协同有关部门提出近期建设的主要工程项目安排意见,确定近期建设范围,提出各项专业规划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批绿化、园林、人防、通讯、电力等专项规划。
(四)用地规划管理处
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市政府划定的其它地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审查成片建设及居住小区的修建性规划设计方案;负责核定有关部门确定地块的规划指标工作。
(五)乡镇规划管理处
负责全市乡镇规划管理方面的政策研究及有关法规的起草;协调、指导全市乡镇规划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县域内村镇、建制镇、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审查;协调、指导乡镇规划的管理及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督促检查县区对村镇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六)市政规划管理处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查、审批与综合管理,并核发市政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各层次规划方案及市政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及初步设计技术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设施工程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七)建筑管理处(景观与雕塑管理处)
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类建筑工程的建筑方案设计进行规划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中高层以下建筑工程提出建筑方案设计要求,公布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参与各类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研论证、建筑方案、初步设计等审查论证;对各县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城市重要地段(城市广场、主要出入口、滨水空间、主次干道)等建筑外立面装饰及色彩的规划审查和指导实施;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组织编制城市雕塑规划;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审查;参与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建筑方案的审查;参与城市园林、道路等绿化方案的审查。
(八)勘察测绘信息处
负责全市测绘工作。贯彻执行《测绘法》、《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和配套法规以及国家对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重点测绘项目,管理全市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负责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市场、地图市场、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资质的审核与审检;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勘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专业技术资料(含数字化资料)的管理;负责局系统信息化建设。
(九)兰州市规划建筑审查专家办公室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要高层建筑、重要地段公共建筑及风景名胜区、公园的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参与各类规划的评审。
(十)人事处
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医疗保险、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负责局系统干部培训;负责全市测绘外业和地图清绘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代管机构
兰州市总体规划修编办公室
负责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规划修编的组织工作,安排规划设计任务;负责组织编制报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分区规划;负责总体规划修编大纲、各项方案的汇总和文本、图件的组织会审上报;组织城市发展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各专项规划的审查汇总,组织审查各县及红古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略)
六、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对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职责,指导各县区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
(三)增加对乡镇勘察测绘的统一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城乡勘察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草拟全市有关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城乡勘察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办法。
(二)负责组织研究、编制、修改、调整和报批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审查各县区编制的城镇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负责审查兰州市规划区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规划实施效果的总结与评估。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建筑方案的审查、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组织编制城市雕塑规划,负责城市重要地段建筑外立面装饰及色彩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审查。
(五)负责全市城乡勘察测绘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乡勘察测绘发展规划;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重点测绘项目;负责城乡勘察测绘成果资料的提供与使用;负责组织审批城乡勘察测绘项目方案及成果利用工作,统一管理全市平面坐标系系统和高程系统;负责全市城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审核;管理全市地图市场。
(六)负责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的管理、审查和审批。
(七)参与全市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审批。
(八)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勘察测绘的监督监察工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九)监督指导各县区城市规划和乡镇规划的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法规监察处
负责贯彻落实城乡规划、勘察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城乡规划、勘察测绘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政策和办法;负责全局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普法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批后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已审批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监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规划编制管理处
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组织分区规划、控详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及规划成果的验收、审定、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调整和控规维护工作;组织编制重点地区城市空间形态的城市设计;负责对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协同有关部门提出近期建设的主要工程项目安排意见,确定近期建设范围,提出各项专业规划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批绿化、园林、人防、通讯、电力等专项规划。
(四)用地规划管理处
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市政府划定的其它地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审查成片建设及居住小区的修建性规划设计方案;负责核定有关部门确定地块的规划指标工作。
(五)乡镇规划管理处
负责全市乡镇规划管理方面的政策研究及有关法规的起草;协调、指导全市乡镇规划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县域内村镇、建制镇、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审查;协调、指导乡镇规划的管理及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督促检查县区对村镇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六)市政规划管理处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查、审批与综合管理,并核发市政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各层次规划方案及市政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及初步设计技术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设施工程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七)建筑管理处(景观与雕塑管理处)
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类建筑工程的建筑方案设计进行规划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中高层以下建筑工程提出建筑方案设计要求,公布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参与各类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研论证、建筑方案、初步设计等审查论证;对各县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城市重要地段(城市广场、主要出入口、滨水空间、主次干道)等建筑外立面装饰及色彩的规划审查和指导实施;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组织编制城市雕塑规划;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审查;参与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建筑方案的审查;参与城市园林、道路等绿化方案的审查。
(八)勘察测绘信息处
负责全市测绘工作。贯彻执行《测绘法》、《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和配套法规以及国家对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重点测绘项目,管理全市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负责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市场、地图市场、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资质的审核与审检;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勘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专业技术资料(含数字化资料)的管理;负责局系统信息化建设。
(九)兰州市规划建筑审查专家办公室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要高层建筑、重要地段公共建筑及风景名胜区、公园的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参与各类规划的评审。
(十)人事处
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医疗保险、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负责局系统干部培训;负责全市测绘外业和地图清绘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代管机构
兰州市总体规划修编办公室
负责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规划修编的组织工作,安排规划设计任务;负责组织编制报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分区规划;负责总体规划修编大纲、各项方案的汇总和文本、图件的组织会审上报;组织城市发展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各专项规划的审查汇总,组织审查各县及红古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略)
六、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