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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4-07-03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0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0〕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外国专家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增加对市政府驻外机构劳务输出、输转工作的目标安排和考核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人力资源开发职责,加快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人才支撑体系,建立和健全符合兰州实际的高层次人才及领军人才的培养、选拔、管理机制和制度。
    2.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3.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6.加强促进全市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7.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8.加强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职责,加大引进国外智力和项目的力度,扩大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调回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强化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起草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指导县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和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和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创业政策,加强对全市劳务输转工作的指导;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开发及信息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负责职称制度改革与深化工作,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管理与协调工作和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八)负责管理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兰(回兰)工作或定居政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来兰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留学人员来兰工作有关事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并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竞争上岗、职务任免与升降、奖惩、培训、调任、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事项;承办市政府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市政府奖励制度,负责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拟订公务员奖惩细则并指导实施;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的项目和人选;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拟订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并统筹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和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四)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机关文电、秘书、会务、财务、外事、机要、信息、文书档案、政务公开、文印、后勤、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人大代表提案和政协委员议案的办理工作;承担会议决定事项和机关工作的督办落实;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综治、维稳工作,受理、协调、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任免考察、技术职称、出国政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相关法规草案和规章;开展本系统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局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工作规范和办事规则的合法性审核及政策法规汇编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新闻发布、信息公开、舆情监督和引导工作;配合开展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信息化建设规划、项目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目标管理体系并督促实施,承担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协调做好市政府驻外机构劳务输出,输转工作目标确定和考核工作;承担信息项目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并对外发布统计数据;负责局系统信息网络的建设与管理。
    (四)就业促进处(兰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各类人员就业工作;拟订全市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服务管理;参与拟订全市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港、澳(台)人员(不含专家)在兰就业管理政策;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职业中介机构的审批;负责全市就业信息预警和引导工作。
    (五)公务员职位管理处
    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管理的法规制度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贯彻执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回避等制度;参与拟订全市公务员交流、调任、转任、挂职锻炼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处以下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和任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六)公务员培训录用处
    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的培训工作,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拟订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并组织落实;完善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统一管理并组织全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流动政策,办理全市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手续;负责市直行政机关竞争上岗的综合管理。
    (七)公务员考核奖惩处
    拟订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对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拟奖励表彰的人员进行审核;拟订全市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申诉、辞职辞退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指导全市公务员考核工作,对市直机关公务员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备案。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管理、使用、引进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市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督促实施;拟订全市留学人员、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负责全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境内自费留学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工作;协助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及科研资助等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的管理工作。
    (九)职称管理处(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兰州市职称考试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聘任制度、资格考试制度、执业资格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全市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评审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准、备案和人员岗位等级的认定事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调配流动、考核奖惩、辞职辞退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市属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开招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申诉和辞职辞退等工作;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承办事业单位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一)职业能力建设处(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
    贯彻执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全市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及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二)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流动政策,加强对农村劳务输转工作的协调指导,协调做好市政府驻外机构劳务输出、输转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三)劳动关系处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担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和收缴工作;承办国有企业员工的流动备案事宜。
    (十四)工资福利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福利和津贴补贴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综合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工作并组织实施。
    (十五)养老保险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待遇项目、给付标准、社会统筹政策和个人帐户管理政策;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调剂计划和养老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承担市属企业职工退休和市、县(区)属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和因病退休(职)的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失业保险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稽核规则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建立和完善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及应急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七)医疗保险处
    拟订兰州地区企业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总体发展规划;拟定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方案;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支付范围、结算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医疗、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政策调整和监督检查。
    (十八)工伤保险处(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标准、规划和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资格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工作;承担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承担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九)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整合规范各项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十)审计监管处
    拟订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负责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账户收支与结余情况的监督;拟定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工作;承担对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审计工作。
    (二十一)劳动监察处
    拟定全市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监督检查全市用人单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重大案件查处工作;拟定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承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资料年审、职业介绍机构年检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劳动监察工作;承办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二)外国专家工作处
    拟订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规划和政策;负责编制年度引智计划,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负责其管理、使用;负责国(境)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招聘、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外国专家及境外人员来兰工作认证许可事宜;负责来兰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全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的评估推广工作;承担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及年度培训计划的编制;负责局机关的外事接待工作;承办政府对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承办相关国际和港澳台交流与合作事宜。
    四、代管机构
    (一)兰州市转业军官安置办公室(加挂“兰州市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办公室”牌子)
    承担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承担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军转安置和培训工作,配合协调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安置;落实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上述职责,市转业军官安置办公室设2个内设机构:
    1.军转干部安置科。负责计划分配军队转业连排职干部和技术干部的安置、培训及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科。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发放、再就业指导以及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缴纳等管理工作。
    (二)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加挂“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牌子)
    承担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人员的法规及业务培训。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1.综合管理科。负责仲裁办政务、事务、财务、人事劳资、教育培训、信息统计工作;负责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聘用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合同鉴证管理工作。
    2.调解立案科(庭)。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信访处理和当事人的接待咨询工作;负责对当事人申诉材料的初审和案件先行调解工作;负责受理案件的立案移交工作。
    3.仲裁一科(庭)。负责处理中央、省属在兰企业、改制企业(原省、部属)及大中型非国有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仲裁二科(庭)。负责处理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5.仲裁三科(庭)。负责处理市属企业、改制企业(原市属)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6.仲裁四科(庭)。负责处理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兰州地区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办公室
    贯彻落实中央及甘肃省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稳政策,拟订并落实兰州地区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负责兰州地区中央及省、市属部分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和维稳工作;承担兰州地区部分企业困难军队转业干部解困资金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兰州地区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稳定工作。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略)
    六、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