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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4-07-03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0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0〕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政策建议的职责。
    2.增加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防治等重大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三)拟订全市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基本农田建设工作;负责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的拟订、审查、报批和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及跟踪检查;统一管理全市集体土地的征地工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的预审、审查和报批,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以及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五)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工作,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规划,拟订土地储备政策措施,管理依法统征、收回、收购的土地;对新增的建设用地进行统一征用储备;负责筹措并管理统征、收购、整理、储备土地的资金。
    (六)负责全市地政、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市地价管理、土地定级估价;负责近郊四区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其他县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政府出让地价、底价的评估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组织并承办土地权属纠纷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级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矿业权转让审查、报批;负责全市新设置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和采矿权的有偿延续工作;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占压矿床;负责矿业权年检;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
    (八)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及全市各类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的开发、申报和管理;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地质环境论证;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长效机制建设,具体做好省级示范区和中国黄土高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兰州科学实验基地建设;负责全市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依法对国家、省、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动态巡查;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违法案件。
    (十)负责土地、矿产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一)负责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负责各县区及两个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负责各分局人事、财务和资产管理,对三县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承办和答复。
    (二)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处
    组织研究拟订全市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配套政策和办法,负责局系统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及培训;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常年法律顾问联系和相关业务;负责法律法规的咨询、查询及执行等工作;负责全局系统目标任务管理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协调、检查和督办,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对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违反土地、资源、地质环境等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三)调控与统计处
    负贵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土地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性建议;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基础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年度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科技奖励和科技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承担有关对外合作与交流。
    (四)项目监督处
    组织对各县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土地调查、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国土资源项目及基建工程等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评价。
    (五)规划与耕地保护处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利用和保护的规划管理,管理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审核和指导县、乡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并建立规划数据库;做好国土资源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协调衔接;拟订全市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征收方案、实施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单独选址
    项目的拟订、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征地安置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征地程序及批后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主管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全市土地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出让开发管理;负责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管理;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化配置运作和土地有形市场及土地交易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以及土地储备、交易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集约高效用地;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复检、验收;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市场和地价动态监测管理。
    (七)地籍管理处
    贯彻执行地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土地权属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镇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登记发证以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指导组织县区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调查数据汇总、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负责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地籍测绘工作。
    (八)矿产资源管理处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审核建设项目是否占压矿床;负责矿山企业年检工作;负责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建立健全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年报编制、矿产储量动态管理;负责协调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问题;负责全市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负责矿区地质环境和复垦治理。
    (九)地质环境处
    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管理;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长效机制建设,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实施;指导全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审,参与工程项目的前期地质环境论证,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问题;参与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及全市各类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的开发、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财务资产管理处
    负责局机关、局系统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审核局机关、局系统行政经费、专项经费及各类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资金核拨及年度决算,编报和实施年度财务计划及财务核算,负责市局所属各分局国土资源专项经费的划拨及年度财务决算的审核、汇总和上报;负责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负责国土资源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税费的征收和管理,监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局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负责分局机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局系统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提交局党组会议议题并组织会议,起草纪要、文稿等;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负责国土资源有关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