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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4-07-03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0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0〕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市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职责划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分析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充分运用财政手段加大宏观调控和监管。
    2.运用财政手段促进和有效发挥地方金融的各项功能,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优化地方金融资源配置,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保障经济安全,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3.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加强市区财政管理,同时加强对县财政的协调、指导。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政府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4.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合理降低行政成本,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加强全市政府采购工作,扩大采购范围,规范采购行为。
    5.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和完善支出标准,细化、深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6.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财政、税收、会计、政府采购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财政、税收、会计、政府采购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制度、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市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宏观经济政策的拟订工作;组织全市贯彻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负责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监督各区预算的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负责制定全市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级各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承担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资金和廉租住房资金的财政监督管理责任;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国家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查处违法发行和销售彩票行为,监督和控制彩票发行额度,审批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制定和实施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家金库兰州支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结算;负责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维护政府采购网络的安全。
    (六)负责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业务;按规定管理市属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财务活动。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工作。
    (九)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外债务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管理政府贷款业务;承担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欧洲投资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以及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赠款项目的信用评估和资金管理及转贷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负责兰州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工作;受理会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重点案件;指导市会计学会、珠算协会的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制定全市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规划;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承担财政信息、宣传、新闻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信访、安全保密和档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重要政务工作的督查督办。
    (二)预算处
    拟订全市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负责市级部门预算审批、调整工作;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市对县区的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县区财政预算管理和改革工作;负责管理政府债券发行、核算相关工作。
    (三)国库处
    负责财政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负责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调度拨付财政资金;统一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承担政府会计管理及总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全市财政资金支出安全监控工作;组织编审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负责财政国库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国家金库兰州支库业务和财政资金代理银行的考核、管理工作;承担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政府债券发行、兑付、核算工作;负责协调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预算收支情况的审计、检查,并组织落实提出整改措施。
    (四)政府采购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执行全市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政府采购目录;负责处理违规行为,受理政府采购投诉;负责全市公务用车编制审核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政府采购政策信息发布上报、统计评价工作;承担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工作。
    (五)行政政法处
    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制定市级一般性支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经费保障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六)教科文处
    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组织执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则,拟订有关教科文事业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七)经济建设处
    负责粮食行业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负责管理国债转贷资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债券等债务;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拟订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并与有关单位下达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地方债券等投资;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八)城建财务处
    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分管单位的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城建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编审、下达城市维护费专项费计划;监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对完工后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考核及分析;划转中央和省级城建支出预算;审核和安排分管单位专项资金;组织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的评审,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审核、汇总对口部门(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九)农业处(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县)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管理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实施办法、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申报各县区、各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审核财政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年度预决算;组织考察、审查、评估、论证、验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拟订全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和办法,管理支农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社会保障处
    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一)企业处
    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贯彻落实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等财务制度;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负责市本级和指导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承担全市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市属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管,参与市属金融机构改制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二)信息处
    制定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预算;制定财政信息化建设实施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负责财政业务专网、应用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编制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监督资金使用;制定信息技术培训计划;负责财经信息资料的采集、发布和交流;承担财政网络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
    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配套制度和办法;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编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决算;承担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工作;承担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等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局属各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局系统离任审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指导财政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内部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局属各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兰州市税政局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组织实施税制改革政策;行使赋予地方的税收管理职能,拟订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建议;组织开展税源调查和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拟订调整我市企业关税税目、税率的意见建议;承办我市企业提出的税收减免、退库、出口退税建议;负责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工作;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兰州市会计局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组织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准则的实施;研究提出完善会计法规制度的意见、建议;负责兰州地区会计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会计电算化及会计信息工作;组织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工作;负责审批、监督和管理代理记帐机构及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受理会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重点案件;指导市会计学会、市珠算协会工作。
    (三)兰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主要职责: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拟订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市属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局有关处室、单位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进行重大政策、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参与局相关处室组织的专项检查;开展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各县区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四)保留综合处(财政法规处)
    主要职责: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参与和管理住房制度改革预算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全市政府非税收入政策,并监督检查;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承担国债发行与兑付和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财政法规草案的拟订,审核其他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承担财政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