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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4-07-02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0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0〕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统筹规划与协调管理厂矿企业单位基础教育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本市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统筹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指导教育教学、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
    (三)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社区教育、民办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幼儿教育、校外教育工作;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县区教育工作。
    (四)指导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负责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教学指导和教学评估等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课程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承担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七)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直属学校和单位的党建工作。
    (八)主管全市的师资工作,指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教师培训责任。
    (九)协调大、中专院校在我市的招生、考试以及自学考试工作,制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负责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指导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十)指导全市教育科学研究、科技教育、教学条件装备、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一)加强中央、省在兰事业单位所属基础教育学校业务管理。
    (十二)负责局属学校和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全市学校安全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规划,负责语言文字规范的监督管理,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四)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教育系统外事、对外交流工作和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工作以及政务公开工作;承担信息、教育宣传、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所属单位目标管理、机关人事和后勤服务工作;协调来信来访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研究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编制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招生计划;承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设置、撤销、更名工作;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市属学校和所属单位的基建管理工作。
    (三)思想政治工作处
    负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法制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建设和双拥工作;负责学校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负责与协调教育系统的信访维稳工作;负责处理学校突发事件;指导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四)基础教育一处
    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工作;负责普通中学的发展政策及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的贯彻、落实,规范办学行为;负责中学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籍管理及质量评价;指导课程建设和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开发应用;负责科技创新教育、环境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专项教育工作;指导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过程的安全、信息技术教育、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
    (五)基础教育二处(兰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市义务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指导全市幼儿教育、小学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指导课程建设和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开发应用;负责中央、省在兰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承担市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职业技术教育处
    承担全市职业教育统筹和协调管理工作;拟订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负责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教学指导、教育教学评价、学籍管理;指导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课程建设和招生工作。
    (七)师资管理处
    承担全市师资培养培训工作,推进教师专业化发展;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中小学名、优、特教师评选与推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教育系统职称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八)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负责全市中小学体育、卫生与健康、艺术、国防教育工作;负责实施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组织协调中小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九)成人教育处
    负责全市农村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工作,拟订发展规划,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负责民办教育办学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继续教育和面向成人的广播、电视、函授教育;指导社区教育,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
    (十)财务处
    负责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参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教育贷款和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负责教育收费标准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和单位预决算,指导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内部审计处
    制定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和规定;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所属学校和单位的审计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市属学校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资、人才工作及师资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承担与指导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组织、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老干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代管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贯彻国家和省上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县区政府的督教督学工作;拟订全市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组织对县区政府教育工作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组织开展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发布全市教育督导报告。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略)
    六、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