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类用语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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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时间:2013-11-01
1.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指动态督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各项政策规定,纠正、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维护机构编制工作权威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机构编制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上级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落实情况;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控制情况;违反规定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和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等问题;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机构编制举报受理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规定问题的情况;机构编制统计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
2.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指关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门性规定。2007年2月,中央编办和监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 号)。《暂行规定》共26条,主要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原则,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事项、程序和形式,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3.机构编制工作流程
机构编制工作流程指机构编制工作的步骤和顺序,包括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工作的程序和时限要求。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能够使组织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良性开展,保证高效运转。不合理的工作流程,容易出现职责不清、工作脱节、相互推诿、秩序混乱,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建立科学、严谨的机构编制工作流程,是提高机构编制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
4.机构编制核查
机构编制核查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为了准确掌握机构编制情况而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实有人数、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核实检查的活动。机构编制核查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一般按机关和事业单位自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现场核查、整改规范、评估验收等步骤进行。机构编制核查的目的是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信息数据不准确、人员编制性质不明晰、机构编制批文不齐全、机构编制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从而加快推进实名制管理,实现编制数、实有人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5.举报制度
举报制度指受理举报的机关和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单位举报的线索,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公民个人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制度。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机构编制管理的举报主体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受理举报的行政主体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内容是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受理群众举报的主要渠道有:“12310”举报电话;中央编办举报电子邮箱 jdjcs@scopsr.gov.cn;群众来信来访。
6.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
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政策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和指标,对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科学、客观、准确的评估是衡量机构编制效果,改进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十二五”时期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意见》指出,推进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探索将评估结果纳入党委政府考核体系。
7.条条干预
条条干预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本系统下级部门和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直接或间接进行干预的行为。
机构编制事项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专属事权,其他部门无权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过问或干涉机构编制事项。为了保证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条条干预,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贯要求。《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不得干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1年和2002年下发的有关文件中也要求,各部门在制定规章、下发文件时,不得就机构编制问题作出规定,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设置上下对口的机构,不得把地方机构设置与划拨经费相联系,更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作为“评比达标”的条件,从而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明确要求:“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业务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下发的进一步明确规定:“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