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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4-07-03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0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0〕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巳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负责协调处理复员退伍军人有关事项的职责。
    2.增加负责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的职责,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3.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的职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2.加强组织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3.加强“393”计划中市属破产企业政策性供养人员的接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民政事业的法规、规章、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批、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
    (三)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负责报批革命烈士和有关人员伤残等级;负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复员退伍军人有关事项;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和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四)负责全市救灾救济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承担兰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承担“393”计划中市属破产企业政策性供养人员的接收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承担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划界线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资格认证及年检工作。
    (九)负责全市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十)负责全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核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国家、省和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十二)组织和指导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督促实施;组织协调老年群众团体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办理老年人来信来访,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负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的建设和管理。
    (十五)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管理和销售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并监督使用;承办本级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负责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法制建设;组织起草和审核法规规章;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二)优抚安置处(兰州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兰州市复员退伍军人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市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拟订和调整抚恤补助标准;指导、检查、监督各项优待政策的落实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和部队伤残等级评定和伤残抚恤工作;申报伤残等级评审,完善抚恤金管理、发放制度;协调编制复退军人安置计划指标并负责接收安置;负责协调处理复员退伍军人相关事项;指导县区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护、烈士事迹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宣传;负责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三)双拥工作处(兰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负责双拥创建工作计划、规划、方案的拟订及贯彻落实;协调组织军地共建活动;协调军地关系、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检查指导各项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负责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及检查评估的组织、考核、验收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救灾处(兰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救灾救济工作政策;承办、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救灾救济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组织实施农村灾民损毁房屋重建和冬令春荒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救灾救济物资计划、购置和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救济捐赠;组织和指导社会开展扶贫济困活动;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社会救助处(兰州市破产企业政策性供养人员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组织指导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承办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393”计划中市属破产企业政策性供养人员的接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规划,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和社区干部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居)民自治及换届选举工作;协调、指导社区建设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
    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承办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调处边界纠纷;负责地名管理工作,以及数字地名、地名名称、地名规划、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护。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及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兴办各类社会福利事业;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等社会扶助活动。
    (九)社会事务处
    指导并监督管理全市殡葬、婚姻、收养工作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负责办理我市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儿童收养登记审批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审核工作。
    (十)财务审计处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年度计划;负责民政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的协调、落实;指导和监督各类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民政统计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人事和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共青团和妇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承担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四、代管机构
    (一)兰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制定并督促实施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各涉老成员单位及各级老龄组织、老年协会、老年服务机构开展老龄工作;承办老年人优待证和高龄老人特殊生活补贴的审批和发放工作;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承办老年人来信来访,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并指导老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承担兰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兰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军休事业发展规划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协调部队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相关待遇;督促军休服务单位及各县区对军队离退休干部“两项待遇”的落实;负责所属军休服务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房建、房改与管理工作;申报下拨相关各项经费,指导、监督各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略)
    六、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