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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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时间:2014-12-19
从2015年开始,兰州市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将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根据最新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兰州市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不再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决定,不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同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效期由1年调整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的前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证书。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依据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不再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决定,不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同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效期由1年调整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的前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证书。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依据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