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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的管理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市编办事业单位登记局 采集时间:2014-02-18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保障事业单位法人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有序发展,今日,兰州市编办会同公安部门共同研究,出台《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的通知》,对全市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通知要求,新设立单位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刻制法人印章,并持本单位印章、法人签字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单位印迹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备案;事业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自办理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刻制印章并办理备案,原印章自变更之日起失效,上缴登记管理机关封存;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在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法人签字的备案。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应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单位印章上缴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印章遗失、损坏的,应重新申请补办刻制印章并备案。事业单位法人未按规定刻制印章和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管理事项,并依法收缴印章。

    这项规定的出台,必将对规范全市事业单位的管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