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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区编办四举措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安宁区编办 采集时间:2018-05-15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推进机构改革,安宁区编办采取四举措增强“编制就是法规”的意识,加强机构编制的自我监督约束,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全区党政机构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和保证。
    一是坚持集中统一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和管理体制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以及机构名称变动、经费形式变更的,必须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都要按规定程序由主管部门向区机构编制部门专题申请,提交区编委会研究批准,并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报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经区编委主任签发,以区编委文件批复下达,其他文件均不能作为机构编制调整的依据。
    二是严格执行已审批的机构改革方案。省、市、区编委批复的机构名称不得随意变动,合署办公、加挂牌子的机构不得分设,内设机构的名称要与批文相符,在有关科(股)室加挂牌子的不得独立运行。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更不得在上级批复的机构改革方案之外自行设置机构。
    三是切实维护“三定”规定的法定职能。“三定”(定机构、定职责、定编制)规定是法律性规范文件,也是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全区各单位“三定”规定是按照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经区编委会审核并报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制定的。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对已确定的“三定”职能职责、结构配置和人员情况,不能随意延伸、扩展和推诿,不能随意更改名称、规格和层次,不能以任何形式存在或变相恢复已撤并机构,不能擅自增设内设机构。
    四是健全协作配合机制。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联系,建立紧密配合,运转顺畅,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避免编制部门唱“独角戏”,对发现在机构编制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协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