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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今后事业单位实有人员应向社会公开
信息来源:市编办督查处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7-02-13

    为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近日,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机构编制监督工作情况作出了部署和安排。
    《办法》共分6章33条,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对象和内容、方式和程序、教育与惩处进行了明确和规定,确保云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科学、有效地开展。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有哪些?
    《办法》中明确,全省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都将成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以上机关、单位的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情况,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落实情况等11项工作内容将被重点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要怎么开展?
    为规范操作,《办法》根据不同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任务,规定了自查、抽查、定期检查、重点督查、内部检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等方式和六项具体程序。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此外,为了监督检查工作科学、有效地开展,《办法》同时对云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规定了包括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将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原则、程序以及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有人员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9项工作制度,不断优化政务环境,将机构编制管理权力晒在阳光下。
    机构编制违纪要承担什么责任?
    《办法》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如有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等5项行为之一,将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规定建议其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如有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和领导职数配备,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机构职责范围或者权限等9项行为之一的,将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