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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知识问答(二)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4-02-20

    五、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辨的意义

    一是行政许可项目不可以委托事业单位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可以委托事业单位实施。有的事业单位为了实施行政审批权力,就将行政许可项目说成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是对违反行政许可项目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国家部委规章和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不能作为适用依据;对违反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国家部委规章和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能作为适用依据。有的部门为了为其乱处罚辩护,就将行政许可项目诡辩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三是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收费,只要有省物价部门文件依据就可以。有的部门为了乱收费,就将行政许可项目错误定性,从而规避法律违法收费。

    四是行政许可项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的部门为了避免被告,就将行政许可项目界定为内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可见,准确识别某一项目是行政许可还是非行政许可审批,意义重大。对于行政许可的概念,虽说《许可法》第二条已经作了立法解释,即:“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但是,这个解释毕竟是比较简约的,在执行中需要我们进行诠释。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概念,尚无立法解释,仅有一些地方政府作了行政解释。例如,《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01号)对此是这样解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许可法》调整的审批和登记,主要包括:(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三)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审批;(四)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审批;(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七)其他不属于《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然而,这个解释并不全面,有的还自相矛盾。例如:《苏州市市级机关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苏府[2004]141号)公布的“城镇体系规划审批”、“公布统计资料审批”、“成品油零售价格审核”、“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等均不属于苏府[2007]101号文件范畴的;而《苏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苏府[2004]103号)公布的“户口审批”、“特殊照顾再生育”、“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表审批”等却又是属于苏府[2007]101号文件第(三)项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