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中心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践与探索
信息来源: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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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时间:2015-06-08
皖江新兴产业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皖江中心)是铜陵市事业单位法人制理结构试点,它将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等各利益相关者纳入理事会,充分发挥理事会、各个专门委员会及管理层的共同民主协商作用,在事业单位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效调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治理,在转变政府职能、探索体制管理形式、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等方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开展法人治理结构的背景
多年来,铜陵市事业单位承担了绝大部分公共服务的供给任务,在推动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体制和机制的障碍,突出表现在:一是管办不分、功能定位不清、政事关系不顺、监管力度不强、运行效率不高;二是虽然有些事业单位自主权逐步扩大,但决策机制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存在内部人控制、小团体利益膨胀,偏离公益目标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有效地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和管理机制,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铜陵市选取皖江中心开展法人治理试点。
二、皖江中心管理结构的设计
皖江中心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科技类事业单位,由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铜陵市政府、安徽省科技厅共同出资组建,它的宗旨是面向铜陵及皖江地区,广泛吸纳各类科研要素,开展科学研究,建设高技术成果转化平台,促进科技和经济发展。目前,皖江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通过建立以理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管理层、战略咨询委员会及技术委员会为框架的法人治理,实现了多元利益主体和决策之间的有机结合。具体见图1。

(一)皖江中心的决策层:理事会
理事会是皖江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组成人员由共建三方委派,也可以根据需要聘任企业界人士担任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没有薪水补贴。理事会由15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理事长由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委派;副理事长由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铜陵市政府和安徽省科技厅分别委派。理事会下设战略咨询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旨在整合中国科学院与社会各界资源,为皖江中心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一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了中科院合肥研究院5人、省科技厅2人、铜陵市政府7人、服务对象1人。理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修改章程,审议重要规章制度;审议中心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目标,研究协调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中心主任的提名,提请任免事项;根据中心主任的提名决定中心副主任人选和提请任免事项;审议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情况;审议批准中心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对外合作或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对中心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检查中心领导班子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商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需有2/3及以上理事出席。如遇紧急重大事项,理事可随时提出召开理事会会议,经1/2以上理事附议后,理事长应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议题、议程由理事会共建单位、理事、皖江中心提出后,由理事长确定。事项决议经理事会讨论后进行表决,结果记录在案。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理事同意。
(二)皖江中心的管理层:中心主任和副主任
皖江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人选由共建三方协商推荐或公开选聘,经理事会审议,按程序任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中心理事会批准。中心主任在理事会领导下,全面管理皖江中心的各项工作,向理事会负责;中心主任、副主任主要侧重于内部管理、服务职能,不过多地干涉各事业部的具体研发工作,而是一方面通过制定工作考核评价、知识产权、公共事务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中心的协调高效运转;另一方面通过协调内外关系,统筹各方资源,支持事业部争取国家、省、市的资金和项目支持,推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有拟定发展规划,统筹皖江中心和地方资源;拟定部门设置及其人员配置方案,对外公开招聘管理及研究人员,核定人员薪酬标准,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根据理事会意见,组织引进新的研发单元;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等。中心主任在组织引进新的研发单元及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等重大事项时,要征求共建单位、理事的意见,听取战略咨询委员会及技术委员会的建议,经协商后决定,使决策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三)执行机构:事业部及实体公司
皖江中心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部门是皖江中心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具体项目的执行工作。
1.研发单位。
各研发单元是从事研发工作的主体,主要侧重于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攻关、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各研发单位以企业共建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为载体,积极推动具有市场潜力的深度研发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示范,促进成果推广和市场化。各研发单元可在中心的统一管理下实施独立核算,重大项目组的经费管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办理。
2.投资运营公司、实体公司。
可适时由共建三方或者市、院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投资运营公司,作为中心管理下的投资机构。同时,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和需求,鼓励中心的科研成果在本地转化,支持组建各类实体性公司,孵化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为促进地方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理事会、各咨询委员会、中心主任及副主任和各事业部、实体公司共同组成了皖江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仅为中心的决策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决策制衡和咨询机制,也提高了中心管理者、科研学者在中心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决策权力。
三、皖江中心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
一是建立和完善了协商和票决相结合的治理模式。
皖江中心是三方共建的事业单位,共建方与各个研发单元和实体公司构成了多方利益主体,必然需要通过协商和对话,有效协调和保障各方利益,构建多维的内部治理结构。皖江中心理事会秉承民主协商和票决相结合的治理理念,强调各方利益主体的协商与对话。理事会在做决策前,充分注重与不同利益主体进行信息交流讨论,听取战略咨询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研发单元、实体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在听取意见和建议之后,对决策草案进行适当修改,再交由理事会做决定。理事会做决策时,采用一人一票的原则,相关事项决议经理事会讨论后进行表决。由于决策是相关利益主体协商讨论后产生的,理事会成员要对作出的决定负责,从而保障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是权责明晰的事业单位章程。
章程作为皖江中心的基本法,规定了皖江中心的宗旨和目标、运行机制,明确了该中心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规定了决策层、管理层及执行层成员的产生机制及其权责分配。同时,章程作为法人治理的重要依据,规范了中心的各种内部活动,是制定发展规划的准则,为皖江中心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奠定了基础。
三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多元利益主体参与的管理模式。
理事会、管理层、职工、各研发单元、投资运营公司、实体公司都有机会参与管理。皖江中心为利益相关者都提供了共同参与治理的机会,提高了他们的组织归属感和荣誉感,营造出民主和谐的工作环境。这种民主平等的管理方式为共建方、理事会、管理层提供了交流和合作的机会,为吸收更多的研发单元进驻中心、成立更多的实体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合作氛围,激发了他们共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四是明确和规范了皖江中心和事业部两级事权。
在管理上,充分尊重事业部和实体公司的权利,不干涉其内部事务管理。事业部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与内部管理自主权,全权处理内部事务。这样既有利于维护科研人员的创业激情,对皖江中心的发展和利益分配也有所帮助。
五是建立和完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
皖江中心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依照合同享受应有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违约者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研发人员由研发单元负责人提出聘用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研发单元负责人面试通过后推荐聘用,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办理聘用手续。同时,建立完善分配制度,改革工资制度,建立了以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成效为基础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增强了活力。
一、开展法人治理结构的背景
多年来,铜陵市事业单位承担了绝大部分公共服务的供给任务,在推动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体制和机制的障碍,突出表现在:一是管办不分、功能定位不清、政事关系不顺、监管力度不强、运行效率不高;二是虽然有些事业单位自主权逐步扩大,但决策机制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存在内部人控制、小团体利益膨胀,偏离公益目标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有效地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和管理机制,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铜陵市选取皖江中心开展法人治理试点。
二、皖江中心管理结构的设计
皖江中心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科技类事业单位,由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铜陵市政府、安徽省科技厅共同出资组建,它的宗旨是面向铜陵及皖江地区,广泛吸纳各类科研要素,开展科学研究,建设高技术成果转化平台,促进科技和经济发展。目前,皖江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通过建立以理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管理层、战略咨询委员会及技术委员会为框架的法人治理,实现了多元利益主体和决策之间的有机结合。具体见图1。

(一)皖江中心的决策层:理事会
理事会是皖江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组成人员由共建三方委派,也可以根据需要聘任企业界人士担任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没有薪水补贴。理事会由15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理事长由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委派;副理事长由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铜陵市政府和安徽省科技厅分别委派。理事会下设战略咨询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旨在整合中国科学院与社会各界资源,为皖江中心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一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了中科院合肥研究院5人、省科技厅2人、铜陵市政府7人、服务对象1人。理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修改章程,审议重要规章制度;审议中心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目标,研究协调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中心主任的提名,提请任免事项;根据中心主任的提名决定中心副主任人选和提请任免事项;审议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情况;审议批准中心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对外合作或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对中心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检查中心领导班子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商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需有2/3及以上理事出席。如遇紧急重大事项,理事可随时提出召开理事会会议,经1/2以上理事附议后,理事长应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议题、议程由理事会共建单位、理事、皖江中心提出后,由理事长确定。事项决议经理事会讨论后进行表决,结果记录在案。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理事同意。
(二)皖江中心的管理层:中心主任和副主任
皖江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人选由共建三方协商推荐或公开选聘,经理事会审议,按程序任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中心理事会批准。中心主任在理事会领导下,全面管理皖江中心的各项工作,向理事会负责;中心主任、副主任主要侧重于内部管理、服务职能,不过多地干涉各事业部的具体研发工作,而是一方面通过制定工作考核评价、知识产权、公共事务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中心的协调高效运转;另一方面通过协调内外关系,统筹各方资源,支持事业部争取国家、省、市的资金和项目支持,推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有拟定发展规划,统筹皖江中心和地方资源;拟定部门设置及其人员配置方案,对外公开招聘管理及研究人员,核定人员薪酬标准,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根据理事会意见,组织引进新的研发单元;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等。中心主任在组织引进新的研发单元及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等重大事项时,要征求共建单位、理事的意见,听取战略咨询委员会及技术委员会的建议,经协商后决定,使决策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三)执行机构:事业部及实体公司
皖江中心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部门是皖江中心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具体项目的执行工作。
1.研发单位。
各研发单元是从事研发工作的主体,主要侧重于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攻关、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各研发单位以企业共建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为载体,积极推动具有市场潜力的深度研发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示范,促进成果推广和市场化。各研发单元可在中心的统一管理下实施独立核算,重大项目组的经费管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办理。
2.投资运营公司、实体公司。
可适时由共建三方或者市、院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投资运营公司,作为中心管理下的投资机构。同时,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和需求,鼓励中心的科研成果在本地转化,支持组建各类实体性公司,孵化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为促进地方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理事会、各咨询委员会、中心主任及副主任和各事业部、实体公司共同组成了皖江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仅为中心的决策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决策制衡和咨询机制,也提高了中心管理者、科研学者在中心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决策权力。
三、皖江中心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
一是建立和完善了协商和票决相结合的治理模式。
皖江中心是三方共建的事业单位,共建方与各个研发单元和实体公司构成了多方利益主体,必然需要通过协商和对话,有效协调和保障各方利益,构建多维的内部治理结构。皖江中心理事会秉承民主协商和票决相结合的治理理念,强调各方利益主体的协商与对话。理事会在做决策前,充分注重与不同利益主体进行信息交流讨论,听取战略咨询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研发单元、实体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在听取意见和建议之后,对决策草案进行适当修改,再交由理事会做决定。理事会做决策时,采用一人一票的原则,相关事项决议经理事会讨论后进行表决。由于决策是相关利益主体协商讨论后产生的,理事会成员要对作出的决定负责,从而保障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是权责明晰的事业单位章程。
章程作为皖江中心的基本法,规定了皖江中心的宗旨和目标、运行机制,明确了该中心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规定了决策层、管理层及执行层成员的产生机制及其权责分配。同时,章程作为法人治理的重要依据,规范了中心的各种内部活动,是制定发展规划的准则,为皖江中心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奠定了基础。
三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多元利益主体参与的管理模式。
理事会、管理层、职工、各研发单元、投资运营公司、实体公司都有机会参与管理。皖江中心为利益相关者都提供了共同参与治理的机会,提高了他们的组织归属感和荣誉感,营造出民主和谐的工作环境。这种民主平等的管理方式为共建方、理事会、管理层提供了交流和合作的机会,为吸收更多的研发单元进驻中心、成立更多的实体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合作氛围,激发了他们共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四是明确和规范了皖江中心和事业部两级事权。
在管理上,充分尊重事业部和实体公司的权利,不干涉其内部事务管理。事业部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与内部管理自主权,全权处理内部事务。这样既有利于维护科研人员的创业激情,对皖江中心的发展和利益分配也有所帮助。
五是建立和完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
皖江中心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依照合同享受应有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违约者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研发人员由研发单元负责人提出聘用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研发单元负责人面试通过后推荐聘用,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办理聘用手续。同时,建立完善分配制度,改革工资制度,建立了以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成效为基础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增强了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