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登记局实施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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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时间:2014-07-11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兰州市登记局从即日起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执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二是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已刊登在兰州市机构编制网办事指南板块,内容涉及设立、变更登记开办资金证明的相关事宜,供各市直单位自行下载使用。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二是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已刊登在兰州市机构编制网办事指南板块,内容涉及设立、变更登记开办资金证明的相关事宜,供各市直单位自行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