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知识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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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时间:2014-07-03
1.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改变已核准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更换有关证书、有的还要发布有关公告的行政执法行为。
与设立登记相比,变更登记有以下三个特点:⑴后续性,变更登记以设立登记为前提。经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在登记的事项需要变更时,才发生变更登记;没有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就无从谈起;⑵经常性,设立登记是一次性行为。经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在开展服务活动过程中,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有关登记事项可能发生变化,需要作出相应调整,这就要通过变更登记使之合法化。如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于退休、工作需要、不称职等原因,举办单位作了更换,就应依法及时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⑶局部性,设立登记具有整体性,主要体现在登记管理机关对与登记事项相关的所有内容,也就是对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的所有内容都须逐一进行审查。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则只须对其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2.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目的是什么?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使登记事项与事业单位法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保证登记事项的连续真实性,使事业单位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实际相符,避免给他人利益和自身利益带来损害。
3.哪些情况需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否具有强制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核准,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事业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第四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具有强制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行为是一种执法行为,这种执法行为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它贯穿于整个登记管理过程中。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强制性。未经核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属于违法行为。
4.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经过哪些程序?
变更登记必须遵循下列程序:⑴网上申办变更登记申请:事业单位使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光盘引导,进入“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变更登记文件准备与提交”页面,填写表格、上传证明文件后提交;⑵受理: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事业单位登记系统机关端口在线进行审理,查验申请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对登记事项的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通过;不合格的具体详细告知审理意见,事业单位根据审理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3)审核、核准:审核受理通过后的材料,未通过的退回重新受理;核准审核后的材料,未通过的退回重新受理;(4)材料复核:事业单位收到审理通过的通知后,下载打印已填妥的申请表格并按要求盖章后,协同其他网上提交的材料纸质件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核。通过复核后,办理有关手续,进行上报备案;没有通过复核,补充相关资料再次上报;(5)换证:对核准后的事业单位,收缴其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颁发变更了登记事项的证书;(6)公告:公告变更的登记事项。
5.对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是否可以“不予受理”,哪些情况应当不予受理?
一般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应予受理,并按程序进行审查。遇下列情况,应当不予受理:⑴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如某省计算机研究所设立登记是由相应的省登记机关办理的,而变更登记则向某市登记机关提出申请;⑵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不齐全。如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未提交新住产权证明或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⑶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某研究所开办资金发生变化申请变更,出具的却是本单位的证明材料,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必须慎重,要做到判断准确,并要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改变已核准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更换有关证书、有的还要发布有关公告的行政执法行为。
与设立登记相比,变更登记有以下三个特点:⑴后续性,变更登记以设立登记为前提。经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在登记的事项需要变更时,才发生变更登记;没有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就无从谈起;⑵经常性,设立登记是一次性行为。经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在开展服务活动过程中,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有关登记事项可能发生变化,需要作出相应调整,这就要通过变更登记使之合法化。如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于退休、工作需要、不称职等原因,举办单位作了更换,就应依法及时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⑶局部性,设立登记具有整体性,主要体现在登记管理机关对与登记事项相关的所有内容,也就是对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的所有内容都须逐一进行审查。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则只须对其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2.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目的是什么?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使登记事项与事业单位法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保证登记事项的连续真实性,使事业单位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实际相符,避免给他人利益和自身利益带来损害。
3.哪些情况需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否具有强制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核准,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事业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第四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具有强制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行为是一种执法行为,这种执法行为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它贯穿于整个登记管理过程中。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强制性。未经核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属于违法行为。
4.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经过哪些程序?
变更登记必须遵循下列程序:⑴网上申办变更登记申请:事业单位使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光盘引导,进入“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变更登记文件准备与提交”页面,填写表格、上传证明文件后提交;⑵受理: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事业单位登记系统机关端口在线进行审理,查验申请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对登记事项的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通过;不合格的具体详细告知审理意见,事业单位根据审理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3)审核、核准:审核受理通过后的材料,未通过的退回重新受理;核准审核后的材料,未通过的退回重新受理;(4)材料复核:事业单位收到审理通过的通知后,下载打印已填妥的申请表格并按要求盖章后,协同其他网上提交的材料纸质件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核。通过复核后,办理有关手续,进行上报备案;没有通过复核,补充相关资料再次上报;(5)换证:对核准后的事业单位,收缴其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颁发变更了登记事项的证书;(6)公告:公告变更的登记事项。
5.对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是否可以“不予受理”,哪些情况应当不予受理?
一般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应予受理,并按程序进行审查。遇下列情况,应当不予受理:⑴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如某省计算机研究所设立登记是由相应的省登记机关办理的,而变更登记则向某市登记机关提出申请;⑵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不齐全。如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未提交新住产权证明或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⑶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某研究所开办资金发生变化申请变更,出具的却是本单位的证明材料,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必须慎重,要做到判断准确,并要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