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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退”一步 监管“进”一步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市编办事业处转载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4-12-16

    前不久,环境保护部发文通知,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这意味着企业上市不再必须拿到环保部门批文,环保部门不再事前审批,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
    上市环保核查开展十余年来,有不少企业曾因突出环保问题被调查,导致首轮审核未通过或暂缓审核。环保核查在遏制重污染行业企业上市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此应予肯定。
    另一方面,上市环保核查也暴露出不少弊端:主体责任不清、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核查周期较长、利益寻租等。早在2010年,环保部就直指问题所在: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够充分,对上市公司的环保后督察不够深入,个别省级环保部门还违反分级核查管理规定,越权为企业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并对环保核查制度作出调整。
    从这个角度来看,改革上市环保核查、“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很有必要。然而,环保核查取消,会不会纵容个别上市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呢?对此,政府在审批权力上“退”一步的同时,应该多多思量如何在监管的责任上“进”一步,例如,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上,引导公众参与监督。
    作为环境管理的一种手段,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最早在美国运用。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政府颁布实施有毒物质排放条例,要求美国成千上万的污染源公开有毒物质排放和运输状况。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让公众参与监督成为可能,为应对公众压力,消除相关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企业就会采取措施规范环境行为。条例颁布不久,许多污染源有毒物质的排放开始下降。
    促进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政府应加强引导。政府要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机制,让企业知道做什么,怎么做;建立一个统一的公示平台,让所有企业环境信息统一发布,避免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了、公众却查不到的情况;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公布评定结果和违法者名单;提高违法成本,对不公布或未按规定公布的企业,坚决依法处罚。
    企业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加强这方面的意识,掌握环境信息公开报告的主要内容、编制方法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专门部门、明确责任人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公众了解企业环境保护状况、企业做得不够的地方以后,可以进行监督。公众参与能够形成一种社会氛围,形成一股促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力量。
    权力“退”一步,监管“进”一步。在环保核查停止的同时,促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才能做到上市企业环境监管不放松,环境质量不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