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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框架下推动社会组织发展
信息来源:学习时报 市编办事业处转载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4-08-15

    今年年初,“嫣然天使基金7000万善款去向遭质疑”的消息曾闹得沸沸扬扬。4月,四川雅安芦山地震一周年前后,壹基金因筹款金额巨大而实际已使用金额较低也引起社会关注及不小的质疑。一系列负面新闻致使我国的慈善组织和社团遭遇了空前的信任危机。这反映出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存在诸多问题。
    社会组织,在国外一般称为非营利组织 (NPO)、非政府组织(NGO),我国又称作民间组织,它是指依法建立的、相对独立于国家政府系统和政党系统,以社会成员的自愿参加、自我组织、自我管理为基础,以社会公益活动或互益活动为主旨的非营利性、非政治性的一类组织。
    近代社会,虽然社会组织在世界各地或多或少都存在,但是,毕竟是极为少数,并且多属于慈善公益组织。社会组织真正遍地开花,形成规模,种类繁多,得到政府认可,获得政府支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从美国发展历史上来看,主要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后的事情了。
    从整个西方社会来看,美国的社会组织发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目前,美国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约有200万家,吸纳就业人数达1300多万,其中专职人员达500多万,如果算上志愿者,为社会组织工作的总人数高达7000多万。不仅美国,西方很多国家,都把社会组织作为与政府合作的主要社会力量,从定性、定位上均提到很高的高度。
    为什么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得到巨大发展呢?
    社会组织之所以得到发展,有很多理论依据。其中,丹麦经济学家艾斯平-安德森提出的社会权利是一种“非商品化”权利的理论,可以说是代表之一。安德森认为,社会权利不同于政治权利,后者直接与政治体制相关;也不同于经济权利,后者直接依靠市场经济予以调节解决。社会权利是非商品化的权益,福利国家应该提供这项权益。福利国家中的公民在必要时可以自由地选择不去工作,而无须担心会失去工作、收入或一般福利。保障非商品化的社会权利是政府的责任,这导致政府公共开支增加,政府往往不堪忍受,而社会组织的诞生,从其一开始具有的慈善公益特性,决定了它可以与政府共同承担一定的保证公民社会权利的责任。这样,随着近现代社会福利国家的产生与发展,社会组织也蓬勃发展,并逐渐成为多元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一员。
    安德森的理论未必完全合理,但是社会组织是多元治理结构中的一员,正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这却是不争的事实。现代社会,社会组织作为公民利益诉求表达的途径之一,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场所。实践中,社会组织可以代表少数人利益,取代传统的“单位”概念,形成政府与社会之间对话、调解、协商、参与的双向沟通与平衡平台。政府在处理社会利益纠纷时,可以直接在社会组织这个平台上通过对话达成和解、化解冲突,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组织作为公民自愿组成的自治性组织,既是政府合作的主要对象,同时它也能够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公民的社会责任感,锻炼其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素质和能力。这说明,发展社会组织具有重大价值,执政党只可因势利导。
    根据我国的相关的规定,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有三种类型: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三类社会组织,以及现存却难以归类的部分民间草根组织的发展历史并不太长,但发展势头极为迅猛。据统计,我国各类社会组织数量已达200多万,其中登记注册的有50多万。当前,未登记注册的各类组织缺乏规范,令人担忧,已经登记注册的在发展中也存在诸多问题。这说明,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处于比较混乱状态,一直没有真正纳入法治框架之下。如果社会组织从发展之初就出现严重失误,将会对国家的未来发展产生极大不利影响。
    社会组织作为公民实现自我管理和参与社会治理的载体,从发展之初就应该纳入法治轨道,只有纳入法治轨道才能规范公民行为,做到有序参与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