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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体改处转载 采集时间:2017-11-15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5日开始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规定监察委员会职权和可采取措施
    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以及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专家解读
    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
    将监察委员会试点在全国推开,充分吸取了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试点的经验。按照试点方案要求,试点地区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有效解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
    监察对象扩展到六大类
    为实现对本地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试点地区将监察对象扩展到试点方案确定的六大类:
    第一,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
    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
    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