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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工作用语释义连载(六)
信息来源:市编办督查处转载 文章作者: 采集时间:2015-08-06

    机构编制事项  指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开展日常工作项目的总称。通常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文件的制定出台、贯彻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况;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确定和调整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等。
    【用法示例】“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中央编办发〔2011〕18号)
    机构编制管理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要求,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运用科学的原理、原则和方法,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进行的管理活动的总称。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体制管理、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编制管理和领导职数管理。机构编制管理的对象是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还包括由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用法示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的综合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各级财政对部门和单位超编人员不安排经费,上级财政对超过编制总量的人员也不安排相关转移支付的资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
    机构编制管理程序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管理活动的步骤和流程。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用法示例】“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对机构编制管理程序的规定。设立法律责任专章,对违法责任予以追究。”——《关于修订〈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函》(编综函字〔2003〕17号)
    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  指我国行政体制的特征之一。在机构编制工作中,也是我国现行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分级管理是有机统一和互相联系的整体,“统一”是分级管理基础上的统一,“分级”是统一领导下的分级。
    中央统一领导,指中央统一领导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定全国性的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具体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工作。统一领导主要体现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研究拟订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地方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拟订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统一管理全国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地方分级管理,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编委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和监督检查,并具体指导和协调下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用法示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
    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指机构编制事项归口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进行管理的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订法规或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发文件、打招呼、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明确规定,“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各地设立副厅局级及以上机构、跨层级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等,必须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用法示例】“实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是《条例》在维护机构编制纪律方面做出的严肃规定。”——《贯彻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条例,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王东明,《人民日报》2008年4月15日)
    精简、统一、效能  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机构编制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党和国家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一贯要求。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精兵简政”是严格的、彻底的、普遍的,必须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五项目的。新中国成立后,在长期的改革和管理实践中,反复强调精简、统一、效能,并将其作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精简”原则,指依法设置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定员定岗,国家机关之间职责明确,层次清楚,人员编制根据机构的职责任务来配备。精简不能简单理解为数量上的减少,主要是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统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高度统一。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范围内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机构编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二是职责体系和机构设置的有机统一。从党委、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出发,通盘考虑职责的具体配置和机构的具体设置,并且形成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使各部门的工作形成一盘棋,发挥整体功能,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大局。
    “效能”原则,指机构编制工作通过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编制,不断提高机构编制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党委、政府整体效能的提高。坚持“效能”原则,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分工合理。职能划分科学、合理,是保证行政效能的前提。二是权责一致。责任与职权是机构的两大要素,两者的相互关系,直接制约着机构的效能。
    【用法示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
    集中审批制度  指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集中、统一制度。集中审批制度是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的具体体现,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党委、政府或编委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用法示例】“机构编制要坚持集中审批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机构编制的管理权限在党中央、国务院,具体由中央编办承办。中央编办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各部门在制定规章、下发文件时,不得就机构编制问题作出规定;已经作出的,必须立即清理和撤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
    “一支笔”审批  指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统一审批的一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一家承办、一家审批、一家行文,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用法示例】“坚持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从严控制行政和事业单位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和增加编制。”——《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8号)
    机构编制实名制  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并进行控编审核,实行定编到人,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和实有领导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一致的管理制度。它要求各级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常态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实现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目标。
    【用法示例】“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把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精心部署,周密实施。要制定两年内在本地区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工作规划,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把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重点放在县乡两级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9号)
    “三定”规定  “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简称。指对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所作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该概念产生于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1988年政府机构改革改变了过去就机构论机构、就编制论编制的做法,在转变职能的基础上,先定职能,再定机构和编制,并通过正式文件的方式予以规定。当时文件由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名称是《××ד三定”方案》。这时的“三定”方案,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体例、结构和语言文字表述上不够统一、规范。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为了使“三定”方案的名称更为清晰,统一规范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并对体例和结构作了明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为了体现部门“三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将“三定”方案统一改称“三定”规定,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三定”规定的结构内容和一些具体表述进行了规范,并开始改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为了更好地体现加强责任、权责一致,并与“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这两个名词性词组相协调,将“三定”规定文件名称中的“职能配置”这一动词性词组改为“主要职责”,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仍沿用“三定”规定的提法。
    目前,“三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一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二是主要职责,即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内设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四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行政机关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五是其他事项,即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六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的解释和调整事宜。
    【用法示例】“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抓紧制定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议事协调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方案,制定和完善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
    总量控制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综合考虑财政能力、自然条件、行政区划、人口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一定时期内机构编制总量的一种管理手段。
    【用法示例】“实行总量控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统筹研究、合理规划一定时期内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
    动态管理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对现有职责、机构、编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的一种管理方式。它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各类机构及其职责进行适时调整。二是在同一层级内调整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机构有设有撤、编制有增有减、人员有进有出的方法进行调整。三是需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必须按程序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用法示例】“机构编制统计台账应以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库为平台,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规定(试行)》(中央编办发〔2010〕46号)
    专项管理  指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对某些特定的行政机构使用的行政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的一种方式。实行专项管理的行政编制主要是政法专项编制,包括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含监狱、劳教)系统使用的行政编制等,其总额由中央统一核定,逐级下达,专项使用。这包括以下三层意思:一是专项管理编制的审批权在中央。所有专项管理的编制要由中央统一下达,地方不得自行核定下达。二是专项管理的编制要在行政编制总额内。专项管理的编制只是行政编制中的一个特殊种类,适用于特定的行政机构。三是专项管理的编制,不得用于特定的对象和范围之外。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特定行业业务上集中统一要求,根据自身特点对人员编制在核定的总额内进行灵活管理,以满足工作需要。编制单列也保证了这些特定的行政机构的编制不被其他部门挤占。实践中,公安现役编制、武警编制员额、驻外编制、援派机动编制、“两委”人员编制等也实行专项管理。
    【用法示例】“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
    分类管理  指在机构编制工作中,针对不同类型的机构和编制,采取不同管理方式的一种手段。例如,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又如: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用法示例】“不仅对不同社会功能、不同行业的事业单位要进行分类改革、分类管理,而且对同一行业不同地区的单位或同一地区的不同单位,也要区别对待。”——《国务委员马凯在五省市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9年10月23日)
    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  指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将机构、编制、人员、领导职数等通过一定的信息载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体现出来,并进行科学有效管理的一种手段。机构编制信息化为党委、政府和编委进行决策提供支持,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依据,实现智能化、精确化管理,提高机构编制工作效能。
    【用法示例】“组织实施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建立中文域名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推进国际域名申请,加强统计工作,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关于印发王东明同志在编办2011年工作总结大会上讲话的通知》(编综发〔2012〕2号)
    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  指财政部门以机构编制为主要依据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机构编制部门充分考虑财政供养能力设置机构、核定编制的一种工作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准的编制范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给予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银行不予开设账户。对超编的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一律不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
    【用法示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
    机构编制资源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各种要素的总称。机构编制资源是一种基础的、特殊的执政资源。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民群众需求,科学配置机构编制资源,充分履行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关系党和国家事业的长远发展,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用法示例】“要通过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对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形势的分析判断,准确把握《通知》提出的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用好用活现有机构编制资源、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等要求,真正做到吃透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2〕2号)
    机构编制管理创新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管理方式方法,用足用活现有机构编制资源,管好管住机构编制,努力实现机构编制资源效益最大化,构建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机构编制方面的探索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包括理念意识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内部合力创新等方面。认真搞好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行政效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用法示例】“要着眼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科学配置党的执政资源,进一步解放思想,继续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创新,积极探索优化资源配置的新途径新办法,更好为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 ——《关于印发〈王东明同志在中央编办纪念建党90周年暨创先争优表彰大会上的讲话〉的通知》(编综发〔2001〕29号)
    机构编制事项备案  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或者调整机构编制事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机构编制部门登记审查。机构编制事项备案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管好管住机构编制的一个重要手段。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机构编制备案制度,有利于用制度来规范备案工作,保障备案有序开展,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有利于及时掌握各部门、各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总结经验,为深化改革提供参考和依据;有利于全面准确掌握各部门、各地区的机构编制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各项规定。
    【用法示例】“研究制订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办法。” ——《关于印发王东明同志在中央编办2011年工作总结大会上讲话的通知》(编综发〔2012〕2号)
    机构编制台账  指机构编制部门专门用来记录各类机构和编制的数额、分布、构成及其调整变化的账册。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编制构成及其变化情况,相关文件的名称、核发机关、文号、时间等。
    【用法示例】“完善机构编制台账,制订机构编制统计管理办法,建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上一级编制部门负责对下级编制部门上报数据的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新填报。”——《中央编办关于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努力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的意见》(中编明发〔2004〕22号)
    机构编制报告制度  指机构编制部门将有关情况包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将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及有关情况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一项制度。机构编制报告分为每年定期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和交办事项按规定时限报告三种情形。机构编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情况;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大安排部署以及交办(督办)工作的办理、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用法示例】“各级编办是实施机构编制报告制度的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下级编办的机构编制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下机编办执行机构编制规定及开展自查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机构编制报告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编发〔2009〕61号)
    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  指县级以上地方机构编制部门以凭证形式进行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制度。它反映各单位职责任务、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来源、实有人数等内容,是持证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核拨经费、统一发放工资、编制预算、履行职责、配备领导、人员增减、公费医疗、社会保险、事业单位登记等事宜的依据。
    【用法示例】“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机构编制管理证(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强化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与组织、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长效监督机制。”——《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卡)〉制度的通知》(川编办〔2004〕137号)
    机构编制公开制度  指机构编制部门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主动公开。二是依申请公开。
    【用法示例】“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
    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制度  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效果、效益进行评价的制度。机构编制的评估内容是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配备和监督检查的执行情况。评估结果应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科学、客观、准确的评估是衡量机构编制效果,改进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机构编制管理评估作为政府绩效评估中的一部分,主要是对机构编制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用法示例】“机构编制评估由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委办)负责,具体评估工作由市编委办牵头组织评估组进行。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考评办、市法制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为评估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机构编制评估工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杭编〔2012〕195号)
    口岸检查检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指中央机构编制部门规范口岸检查检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适应口岸查验监管工作实际,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保障口岸的有效运转,促进对外开放,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2010年6月,中央编办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出台了《口岸检查检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中央编办发〔2010〕62号),共6章27条。《办法》在口岸查验机构编制管理的思路、原则、主要内容、管理权限和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 指中央机构编制部门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出现职责分工争议时进行协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关于“制定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加大职责分工协调力度”的要求,2011年8月,中央编委出台了《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中编发〔2011〕39号)。《办法》分为总则、部门协商、机构编制部门协调、监督检查和附则,共5章,4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以及协调的依据、原则和要求。第二章部门协商,主要明确了部门对职责分工有异议时,先由部门组织协商,并规范了协商的程序。第三章机构编制部门协调,主要明确了协调的申请与受理、协调的程序、协调或裁决意见的拟订、报批及执行等。第四章监督检查,主要明确了对职责分工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要求。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参照适用的情形和解释权、施行时间等。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制定基本规范  是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制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提高机构编制标准的制定质量,规范机构编制标准的体例格式和制定程序,2011年12月,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63号)中,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制定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规范》)作为附件一并印发,对机构编制标准的主要内容、技术规范和制定标准的主体资格、程序等进行了规定。《规范》共4章,28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体例规范、内容规范、程序规范等四个部分。